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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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原告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公司为了共同经营水果运营采销项目而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作为甲方,被告公司作为乙方。
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财务对清账目,按照甲乙约定,进行利润和亏损分成。资金的出资比例以附件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合同期限一年即2024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8日,甲乙双方分润比例以附件项目合作协议为准(若出现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同样比例承担)。如出现亏损,3-5个工作日内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双方主要负责人对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承担的所有亏损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双方当日签订附件《项目合作协议(一)》合作项目为运营采销不知火水果,出资比例:甲方90%,乙方10%,分润和亏损承担比例均为甲方50%,乙方50%。
2024年6月,经甲乙双方开会确认不知火项目各方分摊亏损296083.60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亏损金额187903.52 元。双方同意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华利率17%计算。2024年6月17日,乙方主要负责人康某向甲方支付6万元,剩余127903元及利息经甲方多次催要无果。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公司负责人吉某、熊某、康某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127903元及利息;2、被告公司负责人吉某、熊某、康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重点围绕《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在微信合作群中的沟通记录,以及账务核对情况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核查。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微信聊天记录、财务报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为证,收录在案,用以佐证。
本案庭审中,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双方在微信工作群里的聊天记录,被告公司多名负责人对应补亏损187903.52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可视为认可该结算。因此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项目亏损187903.52元。因被告康某已付6万元,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2790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农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27903元及利息(以 127903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公司负责人吉某、熊某、康某对被告四川某农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4117元,由被告四川某农业公司、吉某、熊某、康某负担。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刘杉律师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在双方建立的微信工作群里,原告公司负责人宋某于2024年6月13日将“不知火”项目发送群里,载明公司应补亏损187903.52 元。被告公司负责人康某对该数据无异议,并于2024年6月17日支付6万元,熊某亦无异议,仅是表示当时经济困难,要延迟付。吉某虽有异议,但在宋某多次要求其提出核对情况下,未回复,对此,可视为吉某认可该结算。因此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不知火”项目亏损187903.52元。因康某已付6万元,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2790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因被告公司未及时支付,给原告公司造成资金利息损失,综合全案案情及证据,确定在以127903 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的5个工作日次日即2024年6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合作协议》约定“甲乙方主要负责人对双方合作期间承担合同内约定的甲乙方所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所有亏损,并承担合同内甲乙双方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个人连带责任”。故吉某、熊某、康某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人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