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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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孙某与祁某系夫妻,詹某与孙某、祁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6月起孙某、祁某以投资为由陆续向詹某借款,詹某与孙某及祁某通过微信方式沟通,微信中双方约定利率。2019年6月起,孙某、祁某不再按约定支付利息,且拒绝偿还本金。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詹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原审被告)孙某、祁某偿还当事人詹某(原审原告)借款377907.99元及利息(共计40余万元)。
但判决生效后,孙某、祁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詹某遂再度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执行程序。
02 本案结果
本案执行阶段,京尹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书副本、身份证明等,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局,另一方面,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以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最终,法院在受理本执行案件后,通过查控、调查、协助执行被执行名下财产等方式,帮助委托人执行回款40余万元。
03 律师观点
如果民事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想要申请执行,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执行法院的权威和公正性,避免采取不当行为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或能力履行判决,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