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对方退还528000元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等损失!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特定酒店房屋(编号分别为B区8144、8146、8142、8150)分别订立《酒店会员合同》及对应的《附加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支付会员费用以获得相应权益,并将房屋委托被申请人进行酒店经营。


申请人刘某某依约于2022年10月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四份合同的会员费合计人民币408,000元。根据《附加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被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0月23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作经营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亦未支付合作经营费用。


依据《附加协议》相关条款,合作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未书面提出继续履行,则视为放弃主合同权利。申请人若提出书面申请,可选择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后无条件全额返还会员费及合作经营费。


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刘某某向被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寄送《告知函》,明确要求其于2025年3月1日前退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528,000元。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后未予回应及履行。2025年3月5日,申请人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再次致函催告,被申请人仍置之不理。


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刘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王亭玉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赔偿申请人为此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02 本案结果


本案仲裁过程中,王亭玉律师协助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了8144、8146、8142、8150四套房屋的《酒店会员合同》及对应的《附加协议》,此外还有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及收据、告知函、律师函、法院告知书等证据。

同时,王亭玉律师指出:本案案涉四份《酒店会员合同》及《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满足生效条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已依约支付会员费共计408,000元。在《附加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前七天内,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以书面《告知函》方式提出了明确的退款申请,该行为符合《附加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行权条件。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未按约定于2025年3月1日后退还相关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采纳了王亭玉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会员费及合作经营费共计 528000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5年3月28日的资金占用费1255.63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52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四)本案仲裁费25862.99元(含仲裁员报酬17531.07元机构费用8331.92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5862.99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裁决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


案涉四份《酒店会员合同》及《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满足生效条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被申请人违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已依约支付会员费共计408,000元。在《附加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前七天内,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以书面《告知函》方式提出了明确的退款申请,该行为符合《附加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行权条件。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未按约定于2025年3月1日后退还相关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具体请求的支持理由

退还款项528,000元:该金额系依据《附加协议》第三条约定计算得出的“总合同会员费全额价格及合作经营费用”之和(即会员费408,000元,合作经营费120,000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故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支付资金占用费:因被申请人违约,应当赔偿申请人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仲裁庭支持以528,000元为基数,自合同约定的退款日2025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的1,255.63元及此后至付清之日的费用均予支持。


承担律师费:因本案争议系被申请人违约所致,且申请人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仲裁庭支持该项请求。


承担全部仲裁费:综合考虑本案违约方为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均获支持,根据仲裁规则,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关于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仲裁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程序性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确认合同有效、申请人履约及依约行权符合约定、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全面支持了申请人关于退款、损失赔偿及费用承担的请求。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