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征拆行政赔偿案】京尹律所资深律师郭自强代理行政赔偿案,二审介入,助当事人行政赔偿翻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兰州市西固区的一处垃圾处理厂与一家钢结构公司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将25亩土地转租给该公司。随后,在2015年10月29日和2017年9月8日,该钢结构公司分别获得了两年的备案函,以建设钢结构生产线。然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指控公司在未经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其他草地和采矿用地,并在2015年和2018年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020年9月11日,案涉地块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宣布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30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委托某街道办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在摸底调查中,街道办确认了地块上的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

作为回应,钢结构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了街道办在2020年12月23日强制拆除公司部分办公用房的行为违法。然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街道办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并于3月13日将决定书送达给钢结构公司。

钢结构公司不满这一决定,遂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请求某街道办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公司房屋、屋内办公用品、家具、电器等损失费用。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街道办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却仅仅判决街道办赔偿钢结构公司损失417421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且显失公平,于是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郭自强,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支持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二、案件结果



郭自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损失证据、官方文件、以及任何可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额外证据。并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期望,搜集一审法院未考虑的新证据,如费用评估等,重新计算当事人的行政赔偿的标准和请求,以证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随后,郭自强律师为本案准备一份了强有力的上诉状,清晰地阐述一审判决中的问题所在。在本案庭审时,郭律师细致而有条理地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室内物品的损失金额时,并没有明确街道办的强拆行为给钢结构公司造成室内物品损失的总金额,也没有明确酌定的依据以及计算过程。而被拆除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强拆时仅使用不到五年时间, 一审法院酌定折旧及损耗90%,明显缺乏依据且显失公平。另外,因为被告某街道办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且被告某街道办曾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 应当以该评估报告作为行政赔偿的参考依据。故应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郭自强律师的代理意见,并重新作出赔偿认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 、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强拆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867443元。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本案系违法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某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其应该对钢结构公司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街道办在强拆过程中,本应依法对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后保全证据,依法妥善处置,并将建筑物、构筑物内物品交由钢结构公司处理,但某街道办并未采取上述措施,也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因某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钢结构公司仅能提供《工程项目造价清单》、《室内物品台账》以及强拆现场的视频、音频光盘等证据。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财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某街道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物品是否属于补偿范围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钢结构公司修建的案涉建筑物、构筑物被国土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内用于生产的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物品等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

故,一审法院判决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郭自强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遭遇行政赔偿金额过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上诉: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并重新确定赔偿金额。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应委托更专业的律师,协助自己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物品损失等,以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2、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已经经历过上诉,但判决仍然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已有判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3、要求补偿:当事人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要求追加补偿。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强拆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暴力强拆、故意毁坏财物等,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依法行事,遵守程序规定,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请求。同时,更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 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