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林权争议政府履职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林权争议政府履职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林地权属重新作出处理!

一、基本案情




197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位于贵州省纳雍县某村松林坡近200亩林地系二原告某村滑石板小组、台子田小组及第三人松林坡小组和凉水井小组共四个小组所有,二原告划分得火草包、小岩洞后面的两个山包包,约70 亩林地。2016 年,二原告村民小组调查得知,2008年时任村村支书、松林坡组组长、台子田组组长私自将二原告两组70亩林地中的 57.9 亩“火草包”林地与松林坡小组彝人包40亩林地进行置换,并于2009年向贵州省纳雍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权证,所属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登记在周某才等人名下。

二原告村民多次向乡人民政府反映,该政府于2022年2月21日信访答复走司法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二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纳雍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但法定期限内,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2022年9月,二原告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指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异议,织金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再次向纳雍县人民政府邮寄《林木林权争议申请书》,纳雍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2023 年6月25 日在纳雍县厍东关乡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但至今没有处理意见。

因二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纳雍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某村滑石板小组、台子田小组特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将二被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未对二原告与松林小组林权争议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林权争议裁决义务和职责。


二、案件结果



潘伟律师在承接案件后,全力以赴,深入挖掘、细致梳理案情,不懈地搜集证据,以铁一般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原告方捍卫了对争议林地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潘伟律师精准地指出:被告方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这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和对法律义务的忽视。潘律师代表原告方,恳请法院对被告方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的司法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原告2022年6月11日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 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之规定,原告向纳雍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符合规定。其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在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 纳雍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 2022年6月30日签收原告邮寄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纳雍县人民政府至原告起诉时亦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处理决定,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潘伟律师温馨提示: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林地权属争议以及行政诉讼的复杂案件。

面对林地被非法置换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收集证据

收集和整理所有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权属证明、历史使用记录等文件,证明林地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

如果有,收集非法置换的证据,如置换协议、相关当事人的证词、林地现状的照片或视频等。

二、咨询专业律师

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途径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可以帮助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指导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行政途径

向当地林业和草原局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报告非法置换的情况,要求调查和处理。

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或处理,可以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司法途径

如果行政途径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非法置换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如非法占用林地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协商解决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所有行动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采取任何可能违法的行动。同时,保持与律师的密切沟通,确保每一步都得到专业的法律指导。




四、法律法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