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强拆违法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房屋强拆违法案,达成和解,助力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造提升行动指导意见》。随后,在2021年4月2日,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某县2021年农宅空置率30%以下村庄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各村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并对无人居住、失去功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美观的破旧建筑等进行无偿拆除。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乡镇负责实施,村委会具体执行。

2021年11月13日,某村村委会根据上述文件,拆除了原告刘某位于县村的房屋。

刘某不满此行为,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12月8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然而,2022年2月10日,某县人民政府驳回了当事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具备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主体地位。

当事人刘某不服,潘伟律师随即代表当事人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1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一、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家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23年5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原拆除行为,认为出于公共安全和村容村貌考虑,该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潘伟律师遂代表当事人刘某,再次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本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并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了移送裁定。

二、案件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强行拆除,而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提起法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助力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对强制拆除原告刘某的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70000元由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某,由刘某自建房屋。

二、在案涉房屋恢复原状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历经2年,当事人终于获得满意补偿。这一成果的取得,不仅体现了潘伟律师卓越的法律才能和高效的办案能力,更是潘伟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的最好证明。



三、律师观点


如果您遇到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收集证据:立即收集所有与房屋所有权和强拆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强拆通知、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言等。

二、委托律师维权: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途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帮助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寻求赔偿。

三、协商解决:在律师的指导下,可以尝试与强拆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以获得合理的补偿。

四、行政复议:如果您认为强拆行为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强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申请信息公开:如果强拆方是政府或者其下属部门,您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披露强拆的依据、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同时,保留与强拆方沟通的所有记录,这些都将有助于您的维权行动。


四、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