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胜诉!一审判决被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月28日,原告马某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成功购得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某村一块荒山的土地经营权,并于当天签订了《荒山使用权拍卖合同》。该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为50年,起止日期为2002年2月1日至2052年2月1日。

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马某某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现存的地上物进行了优化升级。此外,马某某还寻求专业专家团队的研究与规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到了2010年7月13日,被告灵寿县某村村委会与第三人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悄然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在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与原告解除原有承包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村委会将原告所合法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2010-025号宗地进行了违法拍卖。

原告马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既未履行合法的通知程序,也未与原告合法解除承包协议,单方面撕毁了已经经过公证的荒山经营使用权协议。被告应当承担因合同违法解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赔偿责任。

之后,原告马某某随即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曲大富及其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约,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既没有向原告马某某及其代理律师曲大富等人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也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任何庭审活动。灵寿县人民法院便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曲大富律师、张钰(实习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代表原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案件结果



本案中,曲大富律师、张钰(实习律师)明确指出:

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原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原裁定认为本案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是在乡政府的指导下工作,其法人主体性质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行政职权,更不具备执法权。故上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本案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且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都是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格原告与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荒山使用权拍卖合同》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民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民事起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本案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从未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关于本案开庭审理的通知且一审法院从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任何庭审活动。

三、一审法院突击结案,滥用职权,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规定的审理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一审民事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诉人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之日为2024 年1月14 日。对于本案一审法院迟迟未有实质审理,在审限即将到期之日前才作出裁定草草了案,致使正义无法得到实现。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影响了本案实体的不公,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严肃处理,以维护司法的权威。

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律师观点

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维权

1、收集证据:整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如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同时,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以证明实际使用和管理情况。如有证人,可收集其证词或书面证言。

2、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对方(发包方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友好协商,阐述您的权益主张及依据,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可以邀请村集体、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协调。

3、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并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和诉求。调解员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申请仲裁:如调解不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您有权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填写仲裁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仲裁庭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需撰写起诉状,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将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如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6、执行判决:无论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如对方仍不履行,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措施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举例来说,假设您因承包土地被非法侵占而产生纠纷,您首先应收集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侵占现场照片等证据,然后与侵占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乡镇政府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解无效后,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恢复您对承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陈鹏律师


张钰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