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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聚焦|彰显专业力量:2025年度北京京尹律所优秀刑事案例(二)

2026-02-04



在过去的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职业态度和精湛的辩护技巧,成功处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京尹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也展现了律师团队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这些案例展现了北京京尹律所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辩护策略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现事实,保障人权,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助无罪者顺利释放。


以下为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的代表性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01 案例名称:故意伤害罪,二审上诉成功,高院终审改判减刑4年!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与闫某酒后争执,闫某殴打张某。同乡陈某得知后介入,与闫某发生互殴。其间,张某击打闫某面部,陈某则抓住闫某头部多次撞击地面致其死亡。陈某投案,张某被抓获。检察院指控二人犯故意伤害罪,死者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陈某系致死主因,被判死缓;张某作用较小,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互负连带赔偿丧葬费。张某认为一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辩护意见,撤销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辩护观点:

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不清之处,尤其是针对其掌掴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相关证据并不充分。此外,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对罪名的定性不够准确。被告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次要或辅助地位,系从犯,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主犯,该定性错误导致一审量刑过重。同时被告当事人还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02 案例名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代理律师: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武汉某传媒公司信息流优化师因设计诱导性广告、开发智能问答系统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后羁押于看守所。家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亭玉、刘杉担任辩护人,全力争取最佳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观点:当事人客观上未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主观无犯罪故意。即使构成单位犯罪,亦不应追究非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免予刑事处罚。



03 案例名称:猥亵儿童罪,原量刑建议四年,成功争取到两年刑期。

代理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被告人两次诱骗一名6周岁女童至偏僻处实施猥亵。被害人父亲报警后,被告人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刘杉律师辩护。律师指导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庭审中,刘杉律师辩护指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非公共场所作案、已赔偿获谅解等从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


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三、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应加重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深刻反省自身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主动代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04 案例名称:诈骗罪,精准辩护,当事人获缓刑!

代理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在求职时加入诈骗QQ群,受人指使,利用同学手机视频通话,同时用本人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异常导致手机卡冻结,解冻后再次作案,致一名被害人损失13.7万元。5月28日,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后被取保候审

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刘杉律师辩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剩余损失。


辩护观点:被告人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05 案例名称:强迫交易罪,成功变更罪名定性,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代理律师:程敬然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以举报工地车辆超载相威胁,先迫使被害人同意其拉走数十车国家禁止买卖的“开槽黑土”(价值3万余元),后又以堵路等方式强行索要钱款1000余元。其被刑拘后,案件最初以强迫交易罪移送,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程敬然律师。程律师经研判指出,涉案黑土属非法交易,不受强迫交易罪保护。非法交易不属于合法市场秩序;款项已全额返还并获谅解;行为应另行评价。

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辩护观点:


涉案"开槽黑土"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物资,其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保护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非法交易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对象。黑土交易因违反国家规定而自始无效,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商品或商业服务"范畴;在当事人亲属协助下,涉案款项已全额返还被害人并达成谅解;最关键的是,该行为并未侵害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