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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聚焦|彰显专业力量:2025年度北京京尹律所优秀民商事案例(二)

2026-02-10



在过去的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京尹律所的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资料,从繁杂的合同约定、工程文件以及多方的往来信函中梳理出关键证据链条。在法庭上凭借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充分的证据支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些典型案例仅仅是京尹律师事务所2025年在民商事领域杰出表现的一个缩影。未来,京尹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努力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创造更多的辉煌成果。


以下为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代表性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01 案例名称: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方支付80万元欠款本金及4倍LPR利息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2020年7月当事人向丁某某转账的87.22万元性质及后续108万元欠条效力。当事人主张该款系为丁某某筹借的新借款,并由2022年欠条确认本息;丁某某辩称属归还旧账,欠条为虚构。一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请。


二审中,曲大富律师团队指出:欠条具备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形式合法有效;丁某某称“虚假意思表示”却无证据,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还款计划》未涵盖此笔独立债务。法院最终采纳其代理意见,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四倍LPR计算),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上诉人主张其提交的由被上诉人出具的1080880元欠条真实有效,系双方两笔转账及其利息结算后形成,具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事实,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错误否定该欠条效力,属事实认定错误。


02 案例名称: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拥有“一种新型聚风碗”实用新型专利,发现被告某贸易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协助固定专利有效性、侵权销售证据,并进行技术比对。


一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焊接与铸造不等同、螺母固定非螺纹连接等抗辩,律师团队通过法律与技术分析,论证二者在功能、效果上实质等同,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易联想到的替代方式,成功反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95000元。


被告上诉后,曲大富律师团队在二审中进一步从手段、功能、效果三方面深化等同技术特征论证,并明确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指出被诉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均胜诉,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针对被告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曲大富律师团队通过比对其提交的对比文件,论证现有技术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成功使法院驳回该抗辩。


03 案例名称:代理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诉,成功胜诉,最高法裁定本案启动再审!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谢某、唐某某于2016年购买案涉商铺并付清全款。后因开发商债务纠纷,房屋被抵押并遭法院轮候查封,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各级法院驳回。二人遂委托曲大富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中,曲大富律师团队指出:抵押权人曾出具同意销售函,买受人基于合理信赖付清房款,抵押权应予涤除;买受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享有物权期待权,可排除执行;抵押权人明知销售却未及时扣划售房款清偿债务,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可能存误,最终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律师观点:

当事人唐某某、谢某已就案涉房屋支付全部购房价款,抵押权依法应予涤除。现抵押权人再次主张抵押权,构成重复受偿。原审判决未对抵押权涤除事宜予以审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判决未对《同意销售函》及《拍卖公告》组织充分质证,亦未作实质审查,程序存有瑕疵。



04 案例名称:代理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实现当事人全部诉求!

代理律师:王亭玉律师


基本案情:

于某某、王某某夫妻因继承父母北京朝阳区宅基地上房屋产生纠纷,委托王亭玉律师起诉,请求分割房产。王亭玉律师通过提供类似判例增强当事人信心,使案件回归正常诉讼程序。随后,王律师积极跟进法院内部分案调整,主动联系确认承办法官,保障程序推进。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北侧三层楼房一层12间房屋归原告夫妻所有;南侧5间南房及1间门道房归被告所有,其中门道房由双方共同使用。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律师观点:


“分家单”的效力认定及房屋性质界定是本起继承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对于“分家单”,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包括是否全体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践中,若该“分家单”形成于被继承人生前,且各方已长期依约履行,其作为家庭内部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能获得司法认可。


05 案例名称:代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医疗美容纠纷),对方服务费全额退还的同时,当事人获双倍赔偿

代理律师:程敬然律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受某医疗美容医院“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等广告吸引,支付6.8万元接受冷冻减脂服务。治疗后效果未达承诺,且医院评估方式不专业,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遂委托程敬然律师起诉,主张医院构成欺诈。


程敬然律师审查服务协议、宣传资料等证据后指出:医院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医院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二倍损失。

律师观点:


原告当事人之所以接受被告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受被告“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持久瘦身不反弹”等虚假广告误导,应认定被告(经营者)为原告(消费者)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理应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未完待续,尽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