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业界聚焦|彰显专业力量:2025年度北京京尹律所优秀民商事案例(三)

2026-02-11


在过去的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京尹律所的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资料,从繁杂的合同约定、工程文件以及多方的往来信函中梳理出关键证据链条。在法庭上凭借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充分的证据支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些典型案例仅仅是京尹律师事务所2025年在民商事领域杰出表现的一个缩影。未来,京尹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努力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创造更多的辉煌成果。


以下为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代表性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01

案例名称:代理影院收益权合同纠纷案,成功返还当事人投资款45万元。

代理律师:王亭玉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9月,当事人与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共40万元。后因影院停业且未获任何收益,当事人认为对方根本违约,委托王亭玉律师起诉要求解约、返款并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5年1月14日解除协议,被告分四期返还原告45万元(含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若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就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计收额外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等条款的规定,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款及利息。


02

案例名称: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诉求获全部支持!

代理律师: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甲方)与某农业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水果采销项目并约定亏损按比例承担,双方负责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随后签署的附件约定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但亏损分担比例各为50%。同年6月,双方确认项目亏损约29.6万元,乙方应承担18.79万元,其负责人康某支付6万元后,余款及利息经催讨未付。


原告遂委托京尹律师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亏损12.79万元及利息,并由三名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对亏损金额予以认可。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三名负责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作协议》约定“甲乙方主要负责人对双方合作期间承担合同内约定的甲乙方所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所有亏损,并承担合同内甲乙双方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个人连带责任”。


03

案例名称:代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达成调解,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代理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当事人在北京某城区因行车纠纷将原告推倒致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被告委托刘杉律师代理应诉。刘杉律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对原告部分费用诉求的关联性与计算标准提出质疑,并依据《民法典》对损失范围进行精准法律分析。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经多轮沟通与调解,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2000元,纠纷就此了结。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诉讼风险与利弊,并就可能的调解方案与原告方进行了积极磋商,为最终促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04

案例名称: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雇主责任纠纷案,被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刘杉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当事人在河北涿州驾驶汽车时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负全责。受损方陈某的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31,270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当事人并获法院支持。当事人认为,事故发生时其系为雇主陈某某执行运输任务,属职务行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委托刘杉律师起诉雇主陈某某。刘杉律师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判决、付款凭证及雇佣关系等证据,依据《民法典》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主张陈某某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诉讼中,陈某某认可事故事实及垫付部分款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律师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雇主责任的成立与代位求偿权的执行展开,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1191条。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但其合法性需以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明为前提。


05 

案例名称:代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方依法支付医疗保险金。

代理律师:胡若晖律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原告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续保了百万医疗保险并缴纳保费。2024年10月至11月,原告因“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疾病住院,产生医疗费,均自费。保险公司以该病症属“既往症”为由拒赔。


原告委托胡若晖律师起诉。胡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精神病”一词定义不明,其范围无法当然等同于免责条款中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在投保前已明知患有相关疾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

律师观点:

被告主张因原告为续保,2024年保单的健康告知以2023年保单的健康告知为准,2023年保单中,原告告知目前及过往未曾出现过包括“精神病”在内的疾病、症状或状况,被告据此主张原告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案涉的 2023年保单、2024 年保单以及对应的保险条款均未对“精神病”一词进行明确释义,未明确该用语涵盖的范围。一方面,2023年保单健康告知中提到的“精神病”一词涵盖范围不明,且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当然将“精神病”与保险条款中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两者划等号;另一方面,在没有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精神病”,或明知自己患有相关疾病或症状而未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