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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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案例要旨
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但是,《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基本案情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认定:某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第二,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