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9-12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最后,“外嫁女”能否享有“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其中的关键是判断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体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是否已迁出、是否为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是否分得土地、是否依赖“娘家”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且未取得“夫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当享有“娘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本案中的陈甲对陈乙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