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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许某车辆受损系A保洁公司员工刘某工作时所致,A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许某车辆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车损及车损评估费用等。因此,法院判决A保洁公司赔偿许某摩托车车损14094元、评估费1600元,共计15694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