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05-19
裁判要点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审第三人:高某
原审第三人:吴某华
再审申请人高某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沪02行初14X号行政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沪行终12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8)沪行终12X号行政判决并予以再审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再审申请人在自己家里搭建雨棚是对自己拥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体现,在未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亦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基本权利,是受物权法保护的。2.被申请人作出的生效行政文书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未对该行政文书的程序进行质证,二审在再审申请人提出上述问题后,亦未予以审查,侵害再审申请人对相关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程序违法。3.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再审申请人搭建雨棚的合理性进行审理。4.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请人责成上海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闯入民宅暴力执法进行审理,某城管局无权进入民宅强制执法,某区政府也不具有责成某城管局到再审申请人家中执法的行政权力。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高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虹)强拆决字(2016)第0800XX号《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因此,本案的审查范围为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否违法。经查,再审申请人高某因未获得规划许可搭建构筑物,某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因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某区政府在收到某城管局提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材料后,经审查,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虹)限拆催字(2016)第0800XX号《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并送达申请人。2016年12月2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2016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该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某城管局工作人员闯入民宅暴力执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因该行为属于对涉案被诉《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具体执行行为,系另一行政主体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高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