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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未进行实地勘察,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2025-08-11

01 案件回放




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丙拥有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69.7平方米,并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区政府为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需要,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王某某丙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城中区城建局。因王某某与城中区城建局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报请,区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并对补偿金额、奖励政策、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王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具体表现为:一是评估机构选定未依法进行;二是《分户评估报告》未向王某某送达;三是评估机构未入户实地查勘、未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且未告知王某某复核等权利;四是补偿内容明显不公,偏离市场价值,取消签约和搬迁奖励,搬迁费单方确定,未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五是补偿决定未依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诉讼请求为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按市场价15000元/㎡标准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并发放拆迁奖励80000元,后在庭审中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区政府辩称,其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经一系列通知、协商等流程,最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因王某某未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故未给予签约奖励,补偿决定依据评估结果,给予王某某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并告知救济途径,请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02 裁判理由


在评估机构选定合法性方面,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选定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评估机构符合相关规定,选定程序无明显不当。


在补偿决定依据合法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现场勘察表》查勘日期有涂改痕迹且区政府无法合理解释,同时《现场勘察表》和《分户评估报告》均无王某某签字确认,也无入户查勘影像资料,不能证明进行了实地查勘程序。此外,区政府未向王某某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评估报告送达、保障被征收人异议等权利的规定,导致该《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依据。综上,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03 案件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征收部门未依法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或虽进行查勘但未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查勘结果,且未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征收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保评估程序的公开透明及被征收人程序性权利的完整实现,以保障补偿结果的公平公正。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