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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2025-08-18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在母亲去世后被其舅舅童某朗收养,童某朗与妻子刘某另育有一子童某怀。童某怀与李某为兄妹关系。童某怀与妻子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原告童某华、被告童某泉(放弃继承)、童某林(放弃继承)、童某艳(放弃继承)以及童某宏(2011年去世)、童某彬(2009年去世)。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一生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其养父母童某朗、刘某以及其兄长童某怀均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若干。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李某去世前生病住院及去世后的丧葬费事宜均由童某华照顾和操办。另,李某的生父已于1995年7月13日去世,生前只育有一女,即李某。童某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童某华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鄂0**7民初**7号民事判决:被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即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以及银行存款均应由原告童某华继承。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童某华能否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鉴于李某于2019年9月去世,因此,判断童某华是否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本案是否可以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二是童某华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一、本案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的,但是遗产并未处理,符合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因此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二、童某华具有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了新设一种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童某怀均已先于其去世。李某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其中,李某的兄长童某怀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李某死亡,其子女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童某华依法取得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他们代位继承的是其父童某怀本应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份额。因此,童某华具有代位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此外,由于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自愿放弃继承,其放弃的份额依法应由未放弃继承的童某华承受。故童某华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

【裁判要旨】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