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08-26
01 案件回放
2011年,被告人季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店区某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购置了铲车、洗砂船等设备,组织人员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同年11月,季某辉被原辽宁省**店市国土资源局处以责令限期将被毁坏耕地复种及罚款900310元的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季某辉、李某仍继续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土地并取土对外销售,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鉴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季某辉、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坏耕地63.7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4.25亩,挖掘深度达0.54米,原种植层已被破坏。季某辉、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4500元。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1)辽0**4刑初**6号刑事判决:一、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季某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辽**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3 裁判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针对耕地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