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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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逮捕作为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并且逮捕的法定条件不适宜作扩大化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二是罪责条件;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执行逮捕。此外,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也可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对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的2种情况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极大,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只能予以逮捕。第二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这种情况的犯罪虽然不是很严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社会危险性很大,不采取逮捕措施,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因此,应当予以逮捕。
3. 社会危险性条件
(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逮捕的情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满足逮捕条件而又具备不能执行逮捕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因此,此种条件下的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仅有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才能变更为逮捕,即变更为羁押状态。对于下述被监视居住人严重违反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规定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一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2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是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2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是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2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此时,可以不用考虑被监视居住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