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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8万元现金后,将劫匪撞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2023-12-05

2022年7月13日凌晨5时,居住在某社区的R女士欲驾驶汽车从车库驶出,遭遇两名早已埋伏在车库旁的年轻人,手持铁制钻头,站在R女士汽车的两侧,敲打车窗。R女士大喊救命,并按响喇叭求救。目击者称:“年轻人将车窗敲碎后,拉扯R女士的头发,然后抢走了R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随后,两人搭乘一辆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窜。

R女士随后驾车紧追,因为道路条件限制,只能径直前行。在百米开外处追上了劫匪搭乘的摩托车。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后,R女士直接把车开上去,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又撞烂一道铁栏杆,最后撞倒摩托车,3名劫匪被撞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

事后,R女士交代,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拿回装有8万元现金及若干收款单据的手袋,没想过会闹出人命。

事发后,R女士虽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的时,也表达了深深的歉意,称撞死劫匪完全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但是由于媒体的介入,这一事件很快就成了网络热点。社会舆论因此引发争议,是“巾帼英雄”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留言跟帖的数据统计,大部分人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勇敢,甚至可推选“十大女杰”。一小部分人认为,劫匪的行为故然可耻,但罪不至死,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有效期,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还有相关法律人士认为,R女士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劫匪既然已经得手并离去,且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再进行反击,是属于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





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R女士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定,两名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赃款已被追回,且其余两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2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11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劫匪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认定的“劫匪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




经中院审理后认为,“拉扯头发”这一事实在R女士的报案陈述中有所反映,且有目击者证明,在两名劫匪接受警方侦查过程中也有所供述,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故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有网友称抢劫完成后,劫匪已经逃离,对R女士不再有人身侵害行为,以此来作为正当防卫的有效期。但是,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并没有逃离成功,仍然还在被害人R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可认定为正在进行过程中。而正当防卫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女士为了追回自身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与劫匪进行对峙,在遭遇抢劫后没有放弃反抗,且机智地撞倒歹徒的摩托车,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但这依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京尹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正当防卫,焦点一是正当防卫的时效性,就是加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时间一定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抢劫他人财务,在逃跑中,被当事人追捕,侵害财产利益的不法行为属于持续进行,满足不法侵害的时效性要件。焦点二,关于正当防卫有特殊的“正当防卫”,是关于杀人、行凶、抢劫等不成立防卫过当,也就是法律支持被害人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还有一个观点只有在抢劫的案件中才会成立特殊的正当防卫,所以二审中,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是“拉扯R女士的头发”证据认定不足,这里就牵扯到“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以及转化型“抢劫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抢夺罪,那么不存在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案中,R女士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抢夺只是针对财产性的犯罪,不及人身。一旦在抢夺的过程中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也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抢夺的过程中,拉扯R的头发,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已经将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R女士的追捕行为,符合正常人在财产损失时的正当反应,其采取的冲撞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成立特殊的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