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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最新!各种违法行为催债,都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3-12-15


催收非法债务罪指的是犯罪人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息的贷款,违反了法规,并且运用暴力、恐吓的方式来催收债款。如果行为人催收的是合法债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并且在催收过程当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合法的行为,则不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透过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相关联的,还有各种违法行为,均构成犯罪,债务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为老百姓,急需要用钱的时候,在没有网贷或者信用卡、银行贷款之前,大部分是找亲戚朋友借。民间也有借钱不隔年的说法,所以,一年复始之际,就是各种的催债之事。然而现如今各种贷款方式越来越便捷,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都在以“解燃眉之急”为理由,只要信用无损,提供担保,便可以很轻松地借到钱。然而,当期限一到,高额的利息和各种的催债方式,也相继出现。压垮老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有可能就是受尽催收的冷言冷语、恐吓、威胁等折磨,这都是由于对相关知识欠缺与认知,才会使得自已整日担惊受怕寝食难安。


然而,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路上,针对暴力催收的刑法罪也相继健全起来。


未经借款人允许、违背借款人意愿非法侵入其住宅,或经借款人要求离开住宅拒不离开的,可能构成犯罪。像这种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视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更有债务人或债务单位,纠集人员去借款人单位、家里,通过阻止生产经营活动、把控大门、侵占车间等方式,或者到孩子学校围堵等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将会构成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还有一些债务机构为了催债,会通过软件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信息,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催收人员就会通过骚扰通讯录上的人员迫使借款人还款等方式。还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等行为,亦是构成犯罪。



此外,通过以往的案例因为催债引起的罪罚还涉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等。


但凡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会被判处非法占有罪。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上述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



最高院解释,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有两个核心要件进行统筹,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三罪而言系轻罪,属于“降格式”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新增罪名中,属于“降格式”类型即新罪轻于旧罪的,可以适用新罪。因此对于发生在本罪增设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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