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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嘴替”?代吃、代话还有代骂的,过了嘴瘾但违法!

2024-01-19

以前都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时代发展快,不得不感叹,这三百六十行早已变成了三万六千行,职业新形态也是越来越新颖。

近来,又获悉一个新名词——“职业代骂”,又称“有偿代骂”。网络普及的时代,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花上十几元钱就能雇一名“代骂人”,你可以不知道对方是哪里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社交软件,发布污言秽语攻击那个有理由“该骂”的人,就会达成交易。这种代骂服务,可以根据雇主的需求,组织语言,骂得越狠越解气,越能得到雇主的好评。被骂的理由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情感问题,有的是因为交际关系,还有的是根本无理由,就是看着不顺眼,骂个过瘾。

诸如此类交易,一般也会因代骂人的经验而论贵贱,价格不一。既然是交易,代骂者和雇骂者之间就属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这种行为责任,为共担。若触犯刑法,则雇骂者将成为共犯,一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网络代骂是一种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网络代骂是一种不尊重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它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长期的伤害和痛苦。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代骂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这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

具体来说,如果网络代骂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网络代骂行为涉及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频发,致使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侦办查处一大批在信息网络上肆意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的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23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重点打击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因此,建议大家在网络上保持文明、尊重他人的态度,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代骂行为。如果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或进行辱骂、攻击等行为,应该及时向相关平台或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文明和公共秩序。


相关案例

一、江苏公安机关侦破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

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为达到长期控制受害人目的,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义向受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致使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1月,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陈某某犯罪团伙侮辱他人案。

四川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曾某等人利用黑客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接受他人雇佣后,采取曝光隐私信息、电话短信“轰炸”、冒名填写器官捐赠信息、发送虚假内容举报信、线下邮寄花圈纸钱、制作发布丑化图片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网络暴力,逼迫受害人拍摄道歉视频或书写道歉信,造成多名未成年受害人不同程度患上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目前,陈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曾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浙江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诽谤案。

浙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某为达个人目的,在网上编造传播“某某中学女教师被校领导猥亵”“某某中学校领导生活作风不检点、男女关系混乱”等谣言,引发大量网民传播炒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张某、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广西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某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王某某、林某某、唐某、宣某某、黄某某、蒙某等人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在网上多次发布恶意编辑制作的视频帖文,通过电话“轰炸”辱骂多名法官,引发网民炒作攻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王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