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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张三在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同村的李四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又是同村,李四便无偿搭乘张三一同回村。张三、李四二人同乘的摩托车在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五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
诸如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至此“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也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该条规定,即为上述案件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总之,好意同乘遇事故时,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司机在好意同乘中的行为是基于善意和好意,如果没有过错且行为在常规范围内,他们通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司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有过错,这时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应基于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相关案例(来源:法务之家)
案例三、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