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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遇事故,好心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4-02-20

张三在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同村的李四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又是同村,李四便无偿搭乘张三一同回村。张三、李四二人同乘的摩托车在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五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


张三因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三人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李四、谢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三的损害,李四、谢五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四无偿搭乘张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四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李四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五赔偿5万元,李四赔偿3.5万元。

诸如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至此“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也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该条规定,即为上述案件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好意同乘于当今社会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它指的是一方在没有金钱回报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搭乘其车辆。然而,当这种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需要由好心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好意同乘行为通常是在没有正式的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基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司机的行为是基于善意和好意,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

然而,当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在好意同乘的常规范围内进行的,那么他通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行为通常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也是在对人们的善良初心进行保护。

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总之,好意同乘遇事故时,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司机在好意同乘中的行为是基于善意和好意,如果没有过错且行为在常规范围内,他们通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司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有过错,这时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应基于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相关案例(来源:法务之家)



案例一、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案例二、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案例三、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