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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建议报警系统增设“家庭暴力”专项,为家庭和谐筑起防线!

2024-03-11

还记得二十三年前那部由冯远征和梅婷主演的家庭伦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吗?

事业一帆风顺的医院外科专家安嘉和具有家庭暴力倾向,对他的第二任妻子梅湘南实施了频繁又心狠手辣的家暴。男主的人性扭曲,女主的懦弱,都是众多家暴家庭现象的真实呈现。那部剧,可以说,让一个时代的女人,都对婚姻有了或多或少的恐惧,也为自主婚姻的标准有了一个最为基本的评判。

家庭暴力的三种类型主要包括:身体暴力,这是指通过殴打、捆绑、残害或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情感暴力,也称为心理暴力,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侮辱、不予理睬或停止性生活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性暴力,这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等对受害人性权利的侵犯行为。此外,还存在一种称为“经济控制”的形式,它涉及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来摧毁受害人的自尊、自信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满五年。2024年3月8日,全国妇联提交了《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提案》,提案建议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作为专项统计指标,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记,从而督促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性执法。反家暴已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建议报警系统单列“家庭暴力”这一选项势必会得到广大女性同胞的认同。

多年来,我们通过身边的家暴事件案例,已经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也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全国妇联的建议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也是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一项举措。她们认为,如果报警系统能够单列“家庭暴力”这一选项,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报警系统单列“家庭暴力”也有助于警方更快地响应和介入,及时为受害者提供援助。

此外,全国妇联还建议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收集家暴数据和案例,以便于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家暴问题的特点和规律,为制定更加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反家暴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议题。全国妇联的建议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和支持这一建议,共同为建设一个和谐、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而努力。



相关案例




李某某与郑某某共生育了三名子女,李某某提供了诊断报告书、疾病证明书、报警回执、病历、鉴定意见书、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2018年2月7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2日郑某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经询,三名子女均表示选择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双方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七套房屋。郑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三个孩子的抚养权。

2018年6月8日李某某起诉离婚,7月23日两位书记员上门送达诉讼资料时,郑某某多次语言威胁并将留置的资料掷回书记员。7月25日两名法官、两名法警、一名书记员一行共计5人向郑某某送达诉讼资料,郑某某继续大吵大闹,拍桌子、辱骂送达的工作人员,近一个小时未能送达诉讼资料。  

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郑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尊重三个孩子的意愿,再结合郑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三名子女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四套房产归郑某某所有,三套房产归李某某所有。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日前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丁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某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某在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法院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