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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讨“帮信罪”——刑事起诉人数上排名前三!

2024-03-12

邻居家的儿子小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同宿舍一位室友对他说,电话卡可以出租,会得到高额的经济收入,你有两个号码,不如出租一个出去,这样,还能补贴自己的生活费。小华一听,为了能够帮助家人减轻一些生活负担,便把自己不常用的一张电话卡出租了出去。每个月能领到2000元的入账,便可以不再跟家里人要伙食费了。起初,邻居还以为儿子是在勤工俭学,引以为傲。但是突然有一天,警察来家里进行询问,他们才意识到,儿子犯罪了。在律师全力的代理维权下,小华虽然得到了宽大处理,但是也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教训。

在遇到此类事件后,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保留相应的证据,便于律师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为当事人取得最大权益的维护。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威胁。

随着科技的进步,通信技术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通信技术的滥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帮信罪”便是其中之一。最高检于2022年对外发布信息称,在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这种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手机卡、手机、网络平台等工具,以及为诈骗人员提供通信便利。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帮信罪不仅破坏了电信网络的安全运行,甚至会导致一系列电信诈骗事件的发生,使得电信网络诈骗不断地恶性循环,导致更多的受害者产生,且引发了其他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如洗钱、贩毒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帮信罪的形成较为复杂多样,存在广泛性,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诈骗,当事人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些许蝇头小利便出售或出租自己电话卡、银行卡等。由此来看,公众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帮信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些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放任或者默许其行为的发生,并提供协助的,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了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加强对电信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将法律讲堂搬进社区和学校,不断提升市民的法治观念。其次,建立健全的电话卡管理制度,加强电话卡的实名制认证和监管力度,严禁电话卡外借,一旦发现通话异常,电话终端或者监管部门立刻采取管制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此外,提高法律在人们心中的震慑力,不断加大对帮信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和风险,让不法分子向法律望而却步。

京尹律师再次提醒、郑重提醒:公众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随意出售或出租自己的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有帮信行为的出现,一定要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相关案例(来源:陕西司法)



案例一:出售闲置银行卡“馅饼”变陷阱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涂某、赖某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作他途,在游某给出高额好处费的诱惑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游某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被告人涂某还介绍涂某甲向游某出售银行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案例二:架设简易通讯设备,帮忙成帮凶



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90后)在他人介绍下,伙同“老盖”、刘某、朱某等人通过网络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电子装置并用该男子教的使用方法参与安装组建成GOIP通讯设备,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热衷于网上冲浪的年轻人,掌握一定的信息网络技术,或天真或侥幸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法律不允许“助纣为虐”,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三:网络群组成为引诱犯罪的温床,低门槛低成本高收入,发财梦变噩梦



2022年10月,被告人魏某从其朋友“毒狼”处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甲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永州市某中专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两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