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刑事责任年龄再一次引发热议,行为人的年龄能否成为免责的保护伞?

2024-03-20

河北省邯郸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然而,近日被一则“不满14岁未成年人杀人案件”推向了网络热点,也因此使得“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成为了焦点。经过警方一系列的调查,以及对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得出的结论,警方回应:“犯罪嫌疑人为有预谋作案。”

透过网络视频,再看那个一脸阳光帅气的被害男孩儿,无论网民们如何喊话,他都回不来了。各大媒体主持人、社会知名人士、法学专家都对校园霸凌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亲身经历,有的子女遭遇,有的对中国的法治提出了强烈的建议,不管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还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都指向一个结果——好人应该得到保护,坏人应该得到严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校园霸凌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校园问题,它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霸凌行为可能包括言语侮辱、身体攻击、网络欺凌等形式,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长期的伤害,包括自卑、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严重后果。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孩子的关注度早已成为孩子是否身心健康的关键。这一事件中,长期遭遇校园霸凌的男孩儿为何没有得到应有保护?而施暴的学生,又因何如此残忍?事件发生后,公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行为人的年龄能否成为免责的保护伞?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来讲是不具备刑事责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通常受本能支配,难以承担刑事责任。儿童和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会有不同阶段的问题和挫折,不应因他们不成熟的能力而将其与犯罪联系起来。在对待这些犯罪问题时,社会应该强调教育、改造和康复的重要性,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视为犯罪并施以刑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通常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观点,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情况下。

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绑架、虐待等,虽然未成年人可能没有达到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可能会受到道德、社会和法律层面的谴责和惩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例外性调整,关于两种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总以对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理论依据,认定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但是,就这一事件中调查结果显示的“有预谋”而言,显然不能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说:“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相关案例(来源:校园案例云服务)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案例5.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中同班同学。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其监护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