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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与彩礼的界限!

2024-04-11

恋爱期间,双方因为感情的不断升级,就会彼此在特殊的节日里或者日常中,会有一些礼物的互赠、购物的支付、现金红包的馈赠等表达爱意的行为。然而,当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谈及分手后,便会牵扯到这期间的消费,哪一方负担的多一些,便觉得不公,要求返还。而返还的理由,大都是以彩礼名义为多数。在这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下面请通过一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潘先生与汪女士于2019年相识,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潘先生为汪女士购买了名牌鞋等物品,并转账给其房租、生活费等。二人分手后,潘先生要求汪女士返还上述钱物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彩礼纠纷案,认为潘先生与汪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潘先生诉称,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汪女士的重视,为其购买了名牌鞋等礼品,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汇款等方式,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和房屋租金。

后汪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与潘先生分手,现已不再和潘先生联系。因和汪女士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潘先生要求汪女士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共计88217.06元。

汪女士辩称,其与潘先生系在国外学习期间认识并恋爱同居。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潘先生以上门向其父母索要钱财的方式逼迫汪女士回到他身边,在索要未果时提起本案诉讼。潘先生购买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均为自愿赠与行为,汪女士从未胁迫索要。二人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均由汪女士承担,汪女士也曾为潘先生购买高端男士护肤品、鞋子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与汪女士恋爱期间无偿向汪女士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潘先生虽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向汪女士赠与财物,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合同,现该条件无法成就故要求返还赠与财物,但从法院调查的事实看,潘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

结合上述情况,对潘先生关于案涉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在恋爱关系中,馈赠或扶助往往是一种表达感情和增进关系的手段。然而,对于那些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男女而言,这种小额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引发一些问题。本案中,法院就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明确表示小额馈赠并不属于彩礼范畴。

潘先生与汪女士之间的情感交流过程中,潘先生多次进行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这些行为被视为赠与合同关系,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之内。因此,潘先生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请求未得到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恋爱期间小额馈赠的合理界定,即这些行为并非强制性的要求或负担,而是基于双方感情的表达和扶助。

法院的这一解释对于恋爱双方来说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首先,它提醒双方在恋爱期间要理性看待小额馈赠,不要将其视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或义务。双方应以真诚和尊重为基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情感交流,避免因小额馈赠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其次,法院的这一解释也强调了健康、和谐的关系对于恋爱双方的重要性。双方应以共同成长、互相扶助为目标,而非仅仅关注物质上的赠与行为。良好的沟通和情感交流有助于双方建立信任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关系。

此外,法院的这一解释也提醒了那些试图通过小额馈赠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目的的人。他们应该认识到,小额馈赠并非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而是基于双方感情的表达和扶助。因此,双方应以真诚和尊重为基础,共同探索适合双方的恋爱方式,避免将小额馈赠视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或负担。

律师提醒:积极的恋爱观念和行为准则,有助于促进恋爱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稳定、美好的恋爱环境。恋爱也需要边界感,毕淑敏曾说:“亲近地保持距离,才是最恰当的交际方式。”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肖某(男)与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习俗由肖某向于某支付见面礼11000元。6月30日,双方商定结婚,男方支付彩礼18万元。7月13日,双方举办婚礼时,男方又支付女方现金2万元。

结婚两天后,因女方的母亲生病常年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于某在征求肖某及其家人同意后,两人一起回到娘家居住。10日后,肖某要到襄阳上班,遂离开女方家。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3年9月,于某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被迫终止妊娠。期间,于某与肖某因为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矛盾、产生隔阂,后于某不让肖某再进家门。为此,肖某要求解除双方婚约,退还彩礼。因双方协商未果,肖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返还彩礼2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双方举行婚礼前,男方转账支付的18万元和婚礼当日支付的现金2万元,共计20万元,系男方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大额礼金,应认定为彩礼。但男方支付的见面礼11000元,系男方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符合返还的范畴。

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又不能继续履行婚约,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和婚约,主要原因系男女双方对婚后生活估计不足,女方无收入还需回家照顾其母,过于依赖男方的照顾和生活,而男方还要到襄阳上班,无时间和精力照顾女方和其母,导致双方分手,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基于上述原因、过错责任和当地习俗,法院酌定被告按彩礼款的40%予以返还,即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彩礼款8万元。

案例二(来源:光明网)

家住北京通州的小龙和小慧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但举办婚礼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就开始彻底分居。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女方收取后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

法庭上,女方认可16万元为彩礼,但对彩礼、手机、婚戒、礼金均不同意返还,认为这些都是对方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最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对于男方主张的手机和婚戒,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系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礼金一事,法院认为系亲友的赠与,并且男方也不能证明具体金额,也未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