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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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恋爱期间,双方因为感情的不断升级,就会彼此在特殊的节日里或者日常中,会有一些礼物的互赠、购物的支付、现金红包的馈赠等表达爱意的行为。然而,当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谈及分手后,便会牵扯到这期间的消费,哪一方负担的多一些,便觉得不公,要求返还。而返还的理由,大都是以彩礼名义为多数。在这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下面请通过一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积极的恋爱观念和行为准则,有助于促进恋爱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稳定、美好的恋爱环境。恋爱也需要边界感,毕淑敏曾说:“亲近地保持距离,才是最恰当的交际方式。”
【相关案例】
对于男方主张的手机和婚戒,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系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礼金一事,法院认为系亲友的赠与,并且男方也不能证明具体金额,也未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