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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捞人”那些坑,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4-04-12

花钱买通关系,将本是违法人员,通过金钱或者权势的手段,为其获得自由,这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现象。然而,近年来通过所谓的“熟人”打着能“走关系”的幌子,以“帮忙”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也是多发。被骗金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请托人的事情不但没有办成,受托人还会因此被判刑判罚,甚至非法所得均上缴国库。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进一步了解,法官和律师都是如何认定的。



基本案情(来源:人民法院报)


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为了把父母“捞出来”,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吉某,吉某自称有硬关系,并以“案情复杂”“疏通关系”“取保候审金”等理由先后向小李索取“活动经费”500万元,承诺只要钱到位人就能放出来。

然而,吉某并不认识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钱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万元,其余款项截留。王某联系陈某等人,花费8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一个月后,小李的父亲因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母亲则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亲“捞”出来。直到二审小李的母亲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才发觉被骗,多次联系吉某要求退款无果后,小李最终向警方报了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故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吉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及十二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小李出资委托二被告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故法院判决没收吉某违法所得220万元、王某违法所得202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期间,吉某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判决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京尹律师说法

花钱托关系“捞人”存在很多坑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不对称、没有确切证据、黑白混淆、执法混乱、未得到批准的代理、行贿受贿和变相索取巨额手续费等。因为通常来说,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刑罚的执行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隐瞒或歪曲事实,以使当事人看起来合法化,但结果往往是花钱却没有实际效果,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本案中,小李出资委托被告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以,即便在得知后采取了报警的方式想要索回支付款,也不被法律保护。故法院判决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无不当。

“捞人”的行为,看似通过“熟人”办事,以为万无一失,但是这期间的信息往来是否属实,是否通过合法途径,是否按照正确的流程,是否是正常的手续办理,都不能够得到保障,往往会涉及到诈骗。而诈骗者将通常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承诺能够解决拘押问题,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确切的证据或渠道,只是利用了被拘押者的困境和家属的焦虑来获取钱财。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与其花钱买关系,不如从法律的角度采取合法的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最明智的作法便是选择一家专业的律所,聘请一名对相关案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为其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去解决问题。

京尹律师提醒: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事关己身,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办事能力,以能够帮忙办理各种事项为由,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所谓的“找关系”“特殊渠道”等说辞,遵循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给骗子可乘之机。如果有任何涉嫌诈骗或非法活动的疑虑,应该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或轻信而陷入诈骗或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获悉江某某因涉嫌网络诈骗被江苏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周某某便联系江某某的父亲,称有亲戚在公安局,要求江某某的父亲出10万元,让这个亲戚帮忙办事,江某某就会被释放,不用坐牢,并消除案底。江某某的父亲救子心切,为了能让儿子减轻或逃避法律处罚,陆续转给周某某10万元,直到江某某的父亲接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才发现被周某某诈骗的事实。骗局被识破后,周某某将被骗款项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来源:威信法院)

案例二:

2017年3月,被告人曾某皓在重庆市某酒店,以帮被害人张某气的丈夫柯某利找关系,让柯某利在当地所涉嫌犯罪免于刑事追究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气支付“活动经费”150万元。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张某气通过电话让其儿子柯某海在晋江的家中,转账150万元到被告人曾某皓的银行卡中,但被告人曾某皓并未帮柯某利“疏通关系”。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曾某皓在重庆市某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皓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案被害人系为从事违法活动而被骗,对被害人被骗款项应作为被告人曾显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曾某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皓提出上诉。(来源:海峡都市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