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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误机泄愤,贪图嘴上“痛快”,扬言飞机上有炸弹!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24-04-17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民航飞行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近年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民航飞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甚至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等严重后果。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一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一男子因误机泄愤,扬言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航班延误2个多小时,被朝阳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当事人贪图嘴上“痛快”,却不想因此而触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四层柜台问讯处,55岁男子潘某因未赶上飞机,在问讯柜台与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沟通过程中,扬言飞机上有炸弹,造成该航班全体旅客下飞机二次安检,导致航班延误2个多小时。

当天下午,潘某因为没赶上飞机来到问讯柜台,情绪很不好,嘴里骂着脏话,身上还散发着酒气。因潘某要求,工作人员通过内线电话联系上航空公司。当时已经是3点40分,该趟航班的起飞时间为4点10分。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该航班提前一个小时“截柜”,即3点10分停止办理乘机手续。

沟通过程中,旅客潘某抢过电话,质问航空公司“航空柜台怎么没人?”工作人员告知柜台已经“截柜”,并建议他改签当晚的一趟航班。潘某嘴里骂骂咧咧,询问“飞机走了吗?”工作人员回答“没有呢”。潘某说:“那你们也走不了,我朋友在飞机上,行李里有炸弹。”

据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讲,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所有航空公司对爆炸物恐吓均以最高等级方案应对。航空公司报警后,民警、特警等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警方对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经过现场排查,未发现异常。但由于潘某的恐吓,造成该趟航班旅客下机进行了二次安检,托运行李也进行了二次复检,航班延误2个多小时,至当晚6点38分才正常放行。潘某的行为不仅给航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百余名旅客的行程安排也受到影响。航空公司表示,后续将保留向潘某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法庭上,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他也没想到,原本是一件小事,就因为自己贪图嘴上“痛快”,落得这样的后果。“以前吹牛不上税,现在吹牛可能被判刑。”潘某得到了教训。

(来源:北京政法)



京尹律师说法

虚假恐怖信息,指的是故意编造、散布的关于恐怖袭击、犯罪活动等虚假信息,旨在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这类信息的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社交媒体、短信、电话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挑战。

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可能导致乘客、机组人员及社会公众产生恐慌情绪,影响航班正常运行。在恐慌情绪的影响下,乘客可能出现过激行为,如抢购机票、拒绝登机等,给民航飞行安全带来隐患。此类事件也会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或备降等情况,这不仅影响了乘客的出行计划,也给航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增加航班运行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出行旅客要注意文明守法,如遇到航班延误、取消等突发情况,应当采取理智、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切莫一时冲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发泄不满情绪,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远程出行时,建议提前安排好时间,提前充分了解不同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行程。



【相关案例】

案例一、张某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某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某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某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奇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潘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熊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