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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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中国法院网消息: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一KTV向被害人王某讨要赌债,当王某表示没钱支付时,讨债未果的李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KTV大厅将王某捅伤。当晚11时许,李某在KTV内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折叠刀1把。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债务催收过程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频繁骚扰、涂鸦侮辱等,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京尹律师说法
债务人在面对催收人员的不法手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视频录像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证据。若催收人员的不法手段已经达到违法程度,债务人可以报警求助,让警方介入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制定维权策略,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诉讼。若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催收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采用胁迫、骚扰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由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戴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鉴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基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戴某的行为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案例二(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丁某、毛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使用胁迫、骚扰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均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