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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是寻衅滋事还是催收非法债务罪?面对不法手段,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2024-04-22

中国法院网消息: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一KTV向被害人王某讨要赌债,当王某表示没钱支付时,讨债未果的李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KTV大厅将王某捅伤。当晚11时许,李某在KTV内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折叠刀1把。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京尹律师说法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务催收行业逐渐兴起。然而,在催收过程中,不法手段层出不穷,给债务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债务催收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催收人员采用不法手段,如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等,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不法手段,债务人应当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旨在规范和打击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该罪名已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明确将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当不法分子使用暴力等手段催讨非法债务时,我们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妥协或屈服于暴力威胁。我们应该及时报警,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避免陷入非法债务的漩涡。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借贷问题,遵循合法合规的借贷程序,避免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的诱惑。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法治环境。

在面对债务催收过程中,催收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催收人员以非法手段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如频繁电话骚扰、上门滋扰、涂鸦侮辱等,严重扰乱债务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催收人员通过言语或行为威胁债务人及其家人,企图迫使债务人就范,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催收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导致债务人隐私泄露,面临潜在的安全风险等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债务催收过程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频繁骚扰、涂鸦侮辱等,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京尹律师说法



债务人在面对催收人员的不法手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视频录像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证据。若催收人员的不法手段已经达到违法程度,债务人可以报警求助,让警方介入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制定维权策略,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诉讼。若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催收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年3月,被告人戴某经人介绍,与寻求借款的王某结识,王某向戴某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日利率0.2%,年利率高达73%。之后,在王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戴某数次将王某未归还的钱款按每日0.2%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转为本金,追加签订新的借条。至2018年3月,王某已支付本息之和共计1400余万元。2018年6月,戴某为避免其放贷收益今后不受法律保护,遂提议将出借人变更为金某,双方重新签订借款80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3%。此后,王某通过其妻谢惠芬银行账户,支付利息20万元。

2019年3月,戴某为催收债务,与他人一同前往王某公司办公场所,并在内留宿长达一周余,强占公司办公场所;后又私自更换门锁、安装地插销等,安排保安把门,致使王某公司员工无法进入公司工作,无法及时申报工商年报等,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上述催讨过程中,戴某未收回任何钱款,遂于2019年4月授意他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等。王某以戴某涉嫌套路贷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次日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戴某抓获。

戴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1.戴某与王某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戴某作为债权人,在王某同意将相关房产抵押给戴某,王某之妻谢惠芬愿意将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抵扣相应债务利息的情况下追讨债务合乎情理;2.戴某得到王某许可后才由王某公司的员工办理门禁卡、补录指纹锁指纹等进入公司,未任意占用王某公司的办公场所,戴某的行为与王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戴某追讨债务的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51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沪02刑终31X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刑初51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采用胁迫、骚扰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由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戴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鉴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基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戴某的行为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案例二(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肖某等三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起,被告人肖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丁某、毛某国等人,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远超过72%的年利率,通过网络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形成以肖某为纠集者,以丁某、毛某国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共向571名借款人发放贷款505万余元,非法获利193万余元,对逾期还款的27名借款人,采取编造发送侮辱诽谤文字、淫秽图片及进入其微信群对被害人亲友实施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该团伙在借贷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网络借贷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丁某、毛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使用胁迫、骚扰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均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