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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构成失火罪,法院这样判!

2024-04-23

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或违规改装、更换锂电池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了避免更多更大的损失出现,近年来,相关单位加大了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并且在社区内基本都安装了电动充电桩。然而还会有一些居民无视风险的存在,为了自己方便,不是将电池放到室内充电,就是从自家拉线充电,最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不仅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还要承担严重的惩罚。

业主群里时常会收到这样一则消息:“及时清理公共区域乱堆物;禁止改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应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电动车车棚)进行充电;禁止进楼层、进地下室、入户停放、充电;禁止飞线充电。”

那么,为何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还会频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属于失火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希望这一篇篇真实的案例,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能够让全民再度提高警惕,提高重视度。




基本案情(来源:北京日报)

2023年4月7日凌晨,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两死一伤,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周某被检方指控犯失火罪。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据记者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栋六层居民楼的一层,距离其家不过10米远就有室外充电车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亲属,黄某、陈某某为居住在六层的一对夫妻,火灾发生时,二人下楼试图逃生。

郭某、黄某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失火罪的结果要件:(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果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与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也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与杨某在宣汉县樊哙镇某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某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和杨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案例二、(来源:济宁消防)

2021年10月28日午夜,浙江省安吉县城某小区15幢2单元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在该处楼梯边的三辆电动车及楼梯间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烧毁。

火灾发生时,住在该单元高层的一家4人在逃生过程中,因高温和浓烟导致摔倒受伤,有的还从楼梯高处滚落受伤。当晚,4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经鉴定,其中3人构成不同程度伤残。

据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勘查结果,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住在该小区的徐某、陈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两车,随后又引燃周边胡某使用旁边弱电箱插电板充电的电动车,三辆电动车着火,从而引发火灾。

楼道间监控视频显示,火灾发生前,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对住户私自在楼道间充电的行为予以制止。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今年9月,4名受伤受损人员先后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5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人身损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两方面的赔偿。安吉县人民法院均立案并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陈某、徐某、胡某的电动车停在楼梯间,私自在为共用设施提供电源的插线板上充电,易造成电路超负荷,出现插线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故3人的不当行为使该区域形成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其中陈某、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胡某的电动车同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安吉县人民法院同时认为,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涉案单元的用户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及私接弱电箱内电源充电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清理该楼梯间内的电动车,其未及时清理,因此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对其管理的弱电箱未上锁防止他人使用内部插线板,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业主受伤存在过错。

此次火灾事故既造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损失,又造成居民受伤。其中造成伤势最重的是章某,其伤势经鉴定,因烧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开颅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精神伤残九级。此外,季某的右跟骨重度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第七肋骨骨折、右膝前皮肤剥脱伤伴髌腱开放断裂,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

基于火灾事故原因、相关被告存在的过错,以及火灾事故造成居民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的事实,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决,5名被告赔偿4名原告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安吉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认定徐某承担30%的责任,陈某与朱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胡某承担10%的责任。

尽管部分被告认为承担的责任较大,赔偿的金额过高,对前两起民事诉讼案判决提起上诉,但均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例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2年4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一房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自行车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