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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本年第一季度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2万人,最高法:未成年人犯罪应惩防并重、标本兼治!

2024-04-24

202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刑事一审案件呈增长态势。数据显示,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2万人,同比增长77.67%,占罪犯总数的3.12%,同比上升1.12个百分点,重刑率8.50%。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并重、标本兼治,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犯关押于少管所。

二十年来,那些在法律的宽容和保护下,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真心悔过了吗?如今虽已成年的他们,曾经的恶行或许从未被人们遗忘过,特别是那些受害者及受害者的家属,那些伤痛将刻骨铭心。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某日,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某某强奸了一名同村的14岁女孩。此案后来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赵某某父母赔偿女孩家9000块钱,并且当庭释放了赵某某。

可是被释放的赵某某没有痛改前非,反而迁怒于女孩和她的家人。被释放的次日,赵某某就当着女孩的面,杀了她的母亲。赵某某最后被判处一年半劳教。女孩的父亲悲叹:“他强奸了我女儿,杀了我妻子,为什么不用坐牢?”

2012年,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覃某,还在读小学六年级,她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同班同学周某,杀人后还残忍地把周某分尸,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而背后的原因,竟然是覃某嫉妒周某比自己漂亮。案发后,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判处收容管教三年,被告人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属费用10.8万元。

2010年,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后他又陆续作案,2011年持刀刺伤一名女孩被判刑6年。出狱后又在2015年11月奸杀一名11岁女童。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3人中最大的也才13岁,他们窜入一小学内抢夺现金,将一名52岁女教师殴打致死。三人案发后因为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只能送往工读学校。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的一13岁少年为抢一部手机,吵着路过的杨冬玲泼油点火,导致后者严重烧伤。同样,这名少年因为不满14岁,只能由家人严加管教。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少年沈某某把村里三名幼儿骗到偏僻地方,逼问他们父母藏钱的地方。未果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沈某某将三幼儿杀害,并且被尸体丢入废弃的井中。沈某某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管教3年。

2018年9月22日傍晚,家住陕西省神木市的15岁女孩刘某被几名年龄在14-17岁的同龄人约出去之后,被强迫卖淫。因为嫖客抱怨了几句,5人就把女孩活活打死,随后肢解尸体,并抛到附近的墙角。此案一审6名被告人获刑,其中1人犯故意杀人罪、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另外5人分别获刑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的吴某因逃学旷课、抽烟,他的母亲多次管教和规劝他,吴某竟然觉得母亲太烦了,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事后吴某毫不害怕,“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由于吴某未满14岁,最终吴某被警方释放,只要求家人严格监管。

2018年12月31日下午,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罗某因为向家里要钱未果,用锤子先后将父母锤死,事后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其抓获,但因未满14周岁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沙河区一10岁女孩被14岁男孩强奸未遂,男孩竟然将女孩残忍杀害。男孩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京尹律师说法



近期,已满12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正是基于这种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

每一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他们归为天使或恶魔。然而,未成年犯罪的问题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在这个阶段,他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教育环境等,导致他们做出一些不理智或违法的行为。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他们,或者认为他们无法改变。相反,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社会、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了解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但是,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次犯错。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暑假期间,家庭困难的周周想找一份兼职,分担家里的经济压力。在和一些朋友聚餐时,周周听说把银行卡借给别人就能挣钱,尚未成年、心智也不够成熟的周周便对这个“不费吹灰之力就有收益”的“兼职”产生了兴趣,却不知犯罪的深渊正一步一步将他吞没。

随后,在朋友的多次邀约下,周周向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为他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或代他人提取现金。其间,周周从中获得“好处费”1400元。经查明,周周提供的账户涉及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金额12.43万元。

案发后,周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经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周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港中院。

通过调查,陈仪了解到,周周家是贫困户,爸爸为了养家糊口常年在外务工,妈妈从十多年前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年迈的爷爷奶奶也在打零工挣钱贴补家用,长辈常年无暇顾及子女教育。一审判决后,周周积极缴纳罚金8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400元,并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2万元。另外,羁押期间,周周也表现出了强烈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过想法。

经过合议庭研究,鉴于周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二、(来源:中国长安网)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刚(化名),案发时16周岁,2021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1万余元。2022年3月23日,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6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2022年1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开展全面社会调查,充分考量小刚具有未成年、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拟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特约检察官助理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依法对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县检察院检察官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组成帮教小组,根据其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量身定制针对性干预矫治、观护帮教计划,及时跟踪评估帮教效果。同时,向小刚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与小刚正向沟通,共同协助帮教小组对小刚开展考察帮教,形成“检+校+社+家”的帮教合力。考察期间小刚6次向检察官汇报思想,经过帮教,小刚改变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学校各类比赛中多次获得荣誉,取得老师和同学们的充分信任,担任班长并顺利考入高中。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案例三、(来源:齐鲁网)

2021年6月某日晚,王小强、李小明等人在饭店内吃饭喝酒,酒后闲聊时王小强一方与李某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小强、李小明等五人(其中三人系未成年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一方一人轻伤,二人轻微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强等五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均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被告人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