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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年仅25岁的法学院研究生被室友投毒致死,引发了人们对法治和教育的深刻反思!

2024-04-29

四月的春日,温暖和煦,鲜花盛开,生机勃勃。就像一位少女,充满着无尽的青春和活力,给人带来无尽的愉悦和欣喜。在四月,人们会感受到生命的力量和美好,会重新找到对生活的热爱和期待。然而,2024年的四月,却是一个不得不令人悲痛又深刻反思的四月,湘潭大学年仅25岁的法学院研究生张某阳遭人投毒,年轻的生命就此画上了句号。一颗鲜活的生命陨落的背后,不得不发人深省,人性、道德、教育、法治……



基本案情



张某阳,他是青春的象征,一个富有活力的青年,他善良有责任,他的离世,源于一个无法预见的敌人——病痛,但更是源于一个无法原谅的罪行——他人的投毒。

2024年4月7日,张某阳因身体不适就医,然而,医生们可能并未预见到,他的病因竟是由他人的恶意投毒。这个恶意的行为,不仅让张某阳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短短的六天,他因多器官衰竭离开了这个世界。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湘潭警方在4月20日通报了此案,确认张某阳的同寝室室友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周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回顾张某阳的生活,周某某是他寝室的新成员,由于频繁在深夜归来打扰他人休息,多次引发室友间的不满。张某阳作为寝室长,曾试图调解矛盾,多次提醒周某某注意生活习惯,甚至帮他刷厕所。然而,周某某我行我素,对室友们的意见置若罔闻,甚至对张某阳的个人生活进行无理干涉。

张某阳生前曾向朋友表示,他已向校方反映周某某的问题,并请求调换宿舍。然而,悲剧却在换宿舍之前发生。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向父亲表达了强烈的求生愿望,但最终还是因中毒过深离世。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思。人们纷纷表示,周某某的行为极其恶劣,不仅剥夺了张某阳年轻的生命,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这样的行为无疑挑战了人性的底线,我们必须坚决谴责这种行为。




京尹律师说法



投毒案件,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致人死伤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形成的案件。主要特点有: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罪犯投放毒物前多有预谋策划,如购买或索取毒物,制造毒饵,包装隐藏毒品,有的还进行毒物试验等。

这类案件中,一般施害人会选择时机,采用隐蔽手法作案。如将毒物混入食物或药物中,致人死亡后,伪装暴病死亡;趁病人输液、注射时掺入毒药或加大剂量、加速推进,伪装医疗事故;把毒物放入被害人阴道、肛门等器官,逃避常规检査;利用有毒动物咬杀被害人;把毒物少量、分散地投放到被害人经常使用的器皿中,造成慢性中毒;投毒杀人后,模仿死者笔迹,伪造遗书;伪造自杀现场等。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百度百科)

2020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游*网络的董事长林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入医院治疗,随后,警方发布消息称,林某疑似中毒,嫌疑人为同事许某,12月23日,游*网络发布通报,称林某身体情况好转,12月25日,林某被宣布不治身亡。

2024年3月22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许某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来源:央视网)

据悉,王某曾因生活琐事,与其丈夫冯某某产生矛盾。为报复冯某某,2017年2月19日晚,王某将通过网上购买的亚硝酸钠投放到冯某某使用的水杯内,致使冯某某饮水后中毒并构成轻伤。

9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幼儿园投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及幼儿园负责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亚硝酸钠对人体有害,但为报复他人,两次投放亚硝酸钠,尤其是在第一次投放亚硝酸钠已造成其亲属身体损伤的情况下,明知不特定多人的幼儿园中班学生会食用加餐八宝粥,但为报复同事,仍不计后果向粥内投放亚硝酸钠,致使多名无辜幼童食用后中毒并入院接受治疗,且在作案后隐瞒被害人中毒原因,最终造成1人死亡、2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 ,酿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王某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其雇主即幼儿园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23年7月13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7月13日将罪犯王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案例三、(来源:百度百科)

1997年6月30日,安徽省和县南北少林武术学校发生130余人剧毒急性鼠药中毒事件。该投毒案造成导致130人剧毒急性鼠药中毒,死亡7人。案发后,付泽阶与朱祖林隐匿身份潜逃多年。

2023年5月,付泽阶与朱祖林相继被抓获归案;10月29日,付泽阶、朱祖林交代了犯罪经过和逃亡经过;11月1日,被告人朱祖林、付泽阶投毒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24年1月8日,“安徽武校投毒案”一审宣判: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案例四、(来源:江西法院)

被告人小刚与女友小花分手后,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小花将小刚的联系方式拉黑。小刚气不过,遂伺机报复。

2023年7月,小刚驾车来到小花老家吉水县某村,趁天黑将装有农药的塑料袋丢入三个鱼塘,导致小花父亲的两个鱼塘和同村村民的一个鱼塘内的鱼全部死亡。经鉴定,以上三个鱼塘水质中均检出甲氰菊酯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赔偿了被害人33000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为泄愤报复,将农药投放到他人养殖的鱼塘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小刚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