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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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本案为例,就此类案件如何维权,如何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法官强调,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包括使用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对AI生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标识等具体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最终,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