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5-07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某县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两男子因为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这一案例充分说明钓鱼不仅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而且也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在本案中,两名男子因为使用“活饵”钓鱼而被判刑,说明了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然而,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下面透过真实案例,来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院法官表示,一些“钓鱼人”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作为窝料、饵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这种“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属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上述捕鱼方法,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捕捞,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生存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捕捞的危害和后果。
【相关案例】(来源:刑事视野、江西日报)
2022年6月16日21时许,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违规垂钓专项执法行动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潘某、侯某、郑某惠、杨某剑、姚某亮等五人正在禁捕区鄱阳湖濂溪区小湖堤水域使用钓具进行作业。经立案查明,5名当事人各使用了2套真饵复钩钓具,其钓钩数均为12个钩尖。经认定,该钓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钓具类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5名当事人捕捞所在水域属禁捕区、禁捕期。当事人潘某等五人在禁渔区、禁捕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交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