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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假存单?因伪造一张100万元银行存单骗取老婆信任,事后被刑拘!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024-05-13

日前,新法治报就临川公安提供的信息获知“江西一男子因伪造一张100万元银行存单被刑拘”,并对相关案情进行了报道,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悉,2024年5月6日上午,一名女子来到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柜台,掏出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存单递给了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发现这是伪造的存单,迅速将情况向值班主管汇报。

银行工作人员进入系统查看该账户情况,发现账户并不存在。“这张存单是伪造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女子,并迅速报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女子陈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从而牵出了一场闹剧。

大约三个月前,陈某的丈夫尧某做生意赚到了不少钱,想将赚来的钱继续投资项目,但担心老婆不让使用,他便伪造了一份存单交给老婆,没想到老婆真的会拿着存单去银行,结果闹出了乌龙。得知惊动了警方,尧某感觉事态严重,5月7日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骗取妻子的信任,伪造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存单,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需要深入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导致妻子产生误解或信任危机。

如果当事人确实出于欺骗妻子的目的,伪造了存单,且该行为对妻子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失,那么当事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存单的行为、妻子是否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等,需要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欺骗目的是否出于恶意或恶意侵害他人财产的目的,还是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目的。

伪造金融票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们都应该坚决反对并制止这种行为。金融票证是指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如汇票、支票、银行存单等,它们在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媒介作用。因此,伪造金融票证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进行交易等金融活动中,需要使用真实的金融票证来进行验证和确认。如果有人伪造了这些票据,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同时,伪造金融票证也损害了其他诚实守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有人通过伪造票据来骗取资金或进行非法交易,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的损失,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更广泛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伪造金融票证还会影响人们的信用记录,从而影响他们在金融领域的各种权益。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出于虚荣心或其他不良动机而尝试伪造金融票证,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它不仅会导致自己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京尹律师提醒:伪造金融票证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可为之。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均属于金融票证,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彰显经济实力、获得虚荣感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云南经侦)

2020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对付某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付某在担任某集团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私刻该分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该分公司一般结算账户,擅自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开具270余份、票面总额达4.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伙同非法中介进行“倒票”售卖,按票面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2021年4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来源:朝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被告人由某到朝阳县某信用社使用其母亲张某的身份证将张某名下存单内的45000元存款私自取出,因怕母亲发现,由某遂在网络上找到制作假银行存单的人员,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伪造的面值为45000元的存单,并将该存单放回张某处。2022年3月,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存单到朝阳县某信用社进行存款查询,被信用社工作人员辨别出该存单系伪造,报警后,警方和银行共同配合,锁定该案犯罪嫌疑人由某。最终,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来源:嘉祥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韩某为让妻子李某安心在家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便想出了一个“馊主意”——制作假存单,让李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的想法。

打定主意后,韩某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在网上找了一个号称可以“制作票据”的商家,和对方客服沟通后,添加了一个专门定制假存单的微信好友陈某。两人谈妥价钱,被告人韩某将家中真存单照片发给对方,并告知需要制作的相关信息,让陈某帮助制作了4张银行存单,制作完成后通过顺丰快递将假存单邮寄给了韩某,韩某共支付制作费用970元。

2022年2月,被告人韩某将其中的两张“存单”实物(一张面额14万元,另一张面额14.5万元)交给李某保存,另外两张假存单因质量不佳被韩某撕毁。2022年5月,李某持上述两张假存单到某银行营业所查询存单是否有钱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所持存单为假存单,遂报警。

嘉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四:(来源:重庆法治报)

几个月前,永川一女子因手头拮据,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奶奶对她的信任,伪造存单掉包奶奶的存款。近日,老人子女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才发现端倪。

李某由奶奶徐某抚养长大,从小奶奶对孙女都十分信任,家中的贵重物品存放地点、存款有多少,甚至银行账户密码李某均知道。因为年事已高,徐某还经常让李某帮忙到银行存款。

2021年,李某的丈夫失业导致家里无经济来源,但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小孩要抚养急需用钱,于是她想到了奶奶的存款。李某认为奶奶平日十分唠叨,若向其借钱,她奶奶肯定会更加唠叨不休,让人心烦。于是,她便从奶奶家中偷拿了一张18000元的银行定期存单,取款后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开支和偿还个人债务,想着等丈夫找到工作后再将钱还给奶奶。

为避免被奶奶发现银行存单被偷,李某在网上搜索联系到了黄某某,让其伪造了一张18000元的假银行存单,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给李某。收到假存单后李某将假存单放回徐某家中,企图以假乱真。

几天后,徐某整修房屋楼顶需用钱,就拿出那张18000元的假存单,让李某帮忙到银行取出全部存款。李某听后顿时心慌了,为防止事情败露,李某又将徐某的另外两张各10000元的银行定期存单偷出并取款,假装取出了18000元拿给了徐某。事后,李某再次联系黄某某,又让其伪造了2张各10000元的银行存单,随后将假存单放回徐某家中。

数月后,徐某子女持 2 张伪造的存单到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 2 张存单均系伪造票证。经侦支队获取线索后随即开展调查。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以黄某某为首的伪造金融票证团伙的34 名嫌疑人已被山西警方抓获。其中,涉及该案的嫌疑人李某共向该犯罪团伙“定制”了3张假存单,支付“制作费”1000元,存单总面额38000元。

目前,嫌疑人李某已将 38000元归还给徐某。虽然徐某表示原谅孙女李某的行为,但亲情并不能为李某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买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现已被永川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