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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肇事者碾压女童后逃逸,因此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法理难容!

2024-05-17

“你若轻视别人的生死,其实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章惇早年与苏轼同游南山,至仙游潭,潭下临绝壁万仞,岸甚狭,可谓奇险无比。章惇建议两人一起攀爬至绝壁上留字。苏轼坦言不敢,章惇独自攀爬至绝壁之上,留“苏轼章惇来”五字于其上。事后,东坡对章惇说:“你将来能杀人。”章惇问:“何以见得?”苏轼曰:“能自拼命者能杀人也。”能拼命、不要命的人,其可怕处,即在于此种人于轻视自己之生命的同时,极容易滑入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深渊。

生命只有一次,如此宝贵却也是如此脆弱。近日,安徽某小区内一女童遭碾压身亡,司机逃逸后被抓, 医生表示:如果早来十分钟都有救。各大网络媒体平台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也引起了大众的高度重视,惋惜之余,再次对肇事者进行了道德、法律和灵魂的拷问。

京尹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是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二是有致人死亡的后果。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逸的标准,不以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距离事故现场远近为标准,应以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判断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三点:被害人被撞击后是否处于生存状态、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如被及时送医是否有生还可能。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的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多种心态,这些心态的促发,往往会促使肇事逃逸的发生。是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处理事故现场,还是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在这两种矛盾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肇事者可能会选择后者。

肇事的畏惧心理一旦产生,他们就会对于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处罚生出恐惧,他们担心这种责任会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因此会选择逃避。还有的肇事者看到伤者昏迷失去知觉,周围没有其他人看到事故现场,因此他们认为逃逸不会被人发现,从而存在侥幸心理,遂选择逃逸。

这些心态的形成,既有肇事者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交通肇事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与担当,也是对肇事者极大的考验。其实,逃避责任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给受害者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肇事逃逸的处罚是较为严厉的,以此来提高肇事者逃逸的成本和风险,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条规定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更是我们作为人的基本准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时常看到有人无视这一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积极主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至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场、将受害人移离现场故意杀害等恶劣行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而为所欲为。

《机动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京尹律师呼吁全社会,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社会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辆停靠距事故现场1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21时45分许,周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又将张某某碾压,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1时55分,张某某同乡报警,交警随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在距离肇事车辆30米处路边发现李某某,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尸体进行鉴定,认定张某某被货车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其中,对于李某某的责任,该市某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来源:中国法院网)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如今仍有部分群众对此危害性认识不足。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11月22日,林某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至清流县余李线路段时,与行人林某良发生碰撞,随后林某良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林某明在未拨打120及报警电话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后林某良被路人发现后,通知其亲属,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同日,林某明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81mg/100ml。同年12月28日,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明主动赔偿被害人林某良的亲属6万元。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综合林某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来源:红星新闻)

2021年12月17日凌晨,在四川绵阳工作的甘肃男子汪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先撞上一辆出租车,加速驶离过程中又与两名道路施工画线人员发生碰撞,然而他没有停车仍继续行驶,最后与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随后,汪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事发后,绵阳公安交警通报,事故造成两名道路施工人员一死一伤,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2022年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汪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