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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5名未成年人因强制侮辱罪被全部判刑。

2024-05-23

对于未成年人围殴、侮辱同龄少女的行为,赔钱谅解并不能够轻易地被当作免罪金牌。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强制侮辱案,依法对5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判刑。这起案件中,施某等人因为和肖某偶发口角而心生不满,对肖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将肖某全身裸露曝光。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严重侵犯了肖某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基本案情(来源:万宁法院)

2023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等人在“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施某因和被害人肖某偶发口角而心生不满,欲殴打被害人肖某。施某遂叫杨某将肖某约至“某娱乐会所”附近,施某、卓某、黄某、符某等人尾随至该处共同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施某、卓某将肖某身上所穿的衣物扒尽,致被害人肖某全身裸露被人围观。杨某、黄某、符某在旁边用手机录制视频,而后施某等五人继续殴打被害人肖某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各自逃离。经鉴定,肖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案六名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在其家长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对五被告人宣布刑事拘留。案发后,五被告人的亲属陆续向被害人肖某支付赔偿款,被害人肖某及其监护人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采取殴打、脱衣服、拍视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侮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卓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杨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黄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符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京尹律师说法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侮辱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对于侮辱罪的惩治和预防至关重要。公然对他人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损坏了他人的名誉,触犯了侮辱罪,由于侵害了更为重要的法益,应按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更大,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

侮辱罪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侮辱的行为是在客观上真实存在的,而且这种行为在社会上会引起普遍的反感。侮辱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够构成犯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暴力、恐吓、公开侮辱、捏造事实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

对于轻微的侮辱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批评等方式进行纠正;而对于严重的侮辱行为,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自认为对方已涉嫌侵权或犯罪,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认为行为人已涉嫌侮辱罪,可通过自诉方式救济,到侵害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自诉,在自诉案件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证明自诉人是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三是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3年6月24日8点,福建省福州市男子戚某因不想与前女友吕女士分手,于是闯入吕女士经营的店内,要求与吕女士复合,如若不成,就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女士拒绝后,戚某不仅殴打吕女士、暴力撕扯其衣裤,让其隐私部位裸露在外,还同时拿手机录视频,威胁要将羞辱的视频发到同学群中。殴打行为持续二十分钟左右。其间,戚某还一直要求和吕女士发生性关系,但均被吕女士拒绝。

随后,越想越气的戚某强行将赤身裸体的吕女士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甚至呼喊行人围观,过程持续约十几分钟。中途有好心路人想帮吕女士遮挡身体,但都被戚某骂开。

当日,吕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分局立案侦查,仓*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吕女士衣着裸露被殴打的视频已在网络上小范围传播,为保护被害人隐私,检察机关当即建议公安机关删除相关视频,避免二次伤害。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向仓*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保护妇女隐私,仓*区检察院指派女检察官办理该案。这起案件中,吕女士虽为轻微伤,但戚某当街侮辱的行为,给她留下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吕女士心理处于崩溃边缘,并有抑郁情绪,无法正常生活作息,瘦了十多斤。针对此情况,该院决定联合妇联聘请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吕女士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害人吕女士伤情比较明显,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伤情鉴定,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手机视频等。后联合公安机关多次走访案发地点,向街边商户及来往群众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夯实证据链。

经鉴定,吕女士全身共有19处伤,包括右眼眶、手臂等,以及左前胸、会阴部、大腿内侧等多处隐私部位。2023年7月7日,仓*区检察院对戚某批准逮捕。

对于戚某打砸店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吕女士支付的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建议被害人吕女士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0月10日,仓*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戚某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吕女士被侮辱的过程被多人围观,视频在网上传播,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戚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女士的经济损失3050元。宣判后,戚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来源:海口法院网)

被告人吴某某等五位未成年女性因琐事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矛盾。遂预谋对被害人冯某某实行殴打报复,于2012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等五人一同将被害人冯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洗马桥上,吴某某等五人抓住冯某某的头发进行拳打脚踢,致冯某某倒地,接着强行将冯某某的上衣及胸罩脱掉,致冯某某上身裸露,随后将冯某某衣服及鞋子等扔到桥下。

案件争议焦点是公共场合强行扒光妇女衣服的行为是构成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海口市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而强行剥光被害人的上衣致使其裸露上身,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其行为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吴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