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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这一起校园霸凌事件中,2名被刑事拘留,6名被行政拘留,因何区别对待?

2024-05-24

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关注的重点。它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关键,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传承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校园暴力事件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加强教育、管理和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保护每一个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近日,广西隆*一男生的遭遇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该男生在同学泼热水后全身多处烫伤,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和关切。事情发生在5月21日,据知情人士透露,受伤学生之前曾遭受同学殴打,5月7日因为不愿意给几名同学洗衣服而被同学泼热水烫伤。目前,学校已垫付被烫伤学生的医药费,而相关部门也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日报)



5月22日,隆*县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经查,龙*学校隆*校区中学生赵某某、蒙某某等8人对同校同学张某(男,13岁)通过殴打、水烫等方式进行欺凌,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目前张某已在区直医院进行治疗,身体状况恢复良好。

据了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年满16周岁的赵某某(17岁)、蒙某某(16岁)等2名涉事学生采取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满16周岁的其余6名涉事学生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隆*县教育局责令龙*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并会同龙*学校与受害学生家属进一步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同时,隆*县教育局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8名施暴学生2名被刑事拘留6名被行政拘留,让我们把焦点再一次聚焦在了未成年人犯罪上。在拘留制度的实施中,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其间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它们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拘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行政属性,而刑事拘留则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刑事性质。其次,它们所适用的对象也有所不同,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而刑事拘留则适用于有犯罪嫌疑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嫌疑人。

本案中,因为6名涉事学生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采取了行政拘留。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和监督。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也有所不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刑事拘留则既可能由公安机关决定,也可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两者在羁押期限上也有显著区别,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 0日。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者的声誉和未来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行政拘留不构成犯罪记录,其记录只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进行查询,可能会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造成一定影响。而刑事拘留则可能使人产生一定的犯罪嫌疑,这是由法院宣判有罪后才认定的,是留有案底的。

本案中,施害人向受害人“泼开水烫伤”,已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教育作为国之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京尹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等情况,以及减少损害结果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林某全将其女儿、被害人林某某(时年6岁)从家中带至广东省云浮市居住。因林某全认为林某某不听话,且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便用饮水机的开水淋在林某某身上。同年8月13日至20日,林某全分别将林某某带至云浮市唐人旅店302房、新富丽旅店605房,先后三次用电热棒将塑料盆里的水烧开,脱光林某某的衣服,将开水淋到林某某身上。8月20日凌晨,林某全将全身被烫伤的林某某送回家中即自行离去。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受伤后即报警并将林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林某某经治疗后皮肤瘢痕仍占全身表面积70%以上,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全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女儿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应当依法惩处。林某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来源:搜狐网)

北京时间4月16日讯:夫妻闹矛盾妻子居然往丈夫头上浇开水,目前涉事双方都未出面发声。对此有律师表示涉事妻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去年在江西会昌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当时被烫伤的丈夫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虽然会昌事件中的妻子也获得了丈夫谅解,但最终涉事妻子还是被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1日,尹某在腾冲市腾越镇某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做客吃饭时,认为帮厨的董某故意不按顺序给其坐的这桌客人上菜,便对董某心怀不满。后二人在厨房洗碗处发生了口角,尹某端起一盆热水泼向董某,致使董某被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尹某提起公诉。

鉴于尹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法官最终对其判处了缓刑。尹某虽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但宣判后却一直徘徊不肯离去。原来,尹某的孩子正在上初中,学习成绩非常好,一直想上军校,如今自己被判处了刑罚,很可能影响孩子将来的前程,想到自己一时冲动所付出的代价,尹某哭着向法官倾诉,不知道该怎么回家面对孩子。

尽管被告人尹某已经深深悔罪,尽管其身后还有那个怀有军梦的孩子,但法律不允许法官有过度的同情。前车之覆,后车可鉴,此时,法官只能借此案告诫大家,遇事当保持必要的冷静,不能因一时的愤怒丧失理性。覆水难收,应三思而后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