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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不是所有婚介服务都能够成就美好姻缘,小心黑婚介收钱不办事!

2024-05-31

被“催婚”困扰的当代年轻人,在社交圈固定、性格内向等背景下,难以找到合适对象。因此,婚介行业应运而生,为单身青年提供了一个寻找伴侣的平台。然而,由于缺乏行业监管和法律规范,婚介行业良莠不齐,不法婚介公司频频出现,采用虚假承诺、介绍“婚托”、哄骗式消费等套路,引诱客户支付高额费用。当客户识破圈套后,往往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陷入维权困境。

在选择婚介服务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正规婚介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旦遇到不良机构的欺骗,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保留与婚介机构的沟通记录、合同、收费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一男子婚介相亲“踩雷”,退钱无果无奈告上法院。

基本案情(来源:来源:丰城法院)

原告张三通过被告江西省某婚恋服务有限公司获取到了一名叫白某的女方个人信息,收到女方信息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先收定金再安排婚检,婚检结果出来之后签订合同。2023年8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涂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已收张三人民币20000元整”的收据。同日,被告另外出具了一份正式收据,该收据载明张三相亲定金、微信转账20000元,并注明:如果男方反悔定金不退,如果女方反悔定金退回等内容,收据上盖有被告印章。当晚涂某安排了原告与该女士见面,次日上午,原告和女方到婚检机构进行婚检,婚检身份信息显示女方白某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10月15日,年龄为36,与婚介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中所载的年龄不符。原告认为被告不靠谱,要求被告退还2023年8月3日支付的20000元人民币,但被告声称那笔钱是“定金”,认为原告违约。原告多次要求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介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尽力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女方的年龄信息,来源于女方的口头提供,与女方实际年龄不相符。年龄是婚介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被告作为婚介公司对于女方年龄信息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在促使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3年8月3日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被告江西省某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三2023年8月3日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婚介服务机构在婚姻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单身人士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匹配的平台,在成全美好姻缘,促进社会和谐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营利性婚介机构的快速发展,市场上的“套路”也越来越多,导致消费者面临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前的虚假宣传、合同签订时的陷阱以及合同签订后的约见风险等。

合同签订前的宣传“包装”常常诱使消费者误解机构的实力和资源,进而签约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夸张的宣传,而应详细了解机构的实际条件和能力,以及合同的条款和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的“权责”陷阱,是需要消费者特别关注的问题。机构往往会设定一些复杂的权利和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规避自身责任。因此,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条款而遭受损失。

合同签订后的“约见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消费者注意的问题。某些婚介机构会在签约后要求消费者进行额外的“约见”费用或额外服务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因此,消费者应谨慎对待约见费用,确保了解所有费用明细,避免被额外收费所困扰。

京尹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机构时应该保持谨慎,提高对信息的筛选和辨别能力,避免被诱导或误导。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避免在选择婚介机构时陷入陷阱或受骗。





【相关案例】



“天赐良缘”竟是诈骗陷阱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官:“婚托”套路深(来源:江苏检察网)

“天赐良缘”竟是诈骗陷阱

2023年6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查办了一起“婚托”诈骗案,该案受害人达300余人,涉案金额共计250余万元。2023年9月18日,林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2年10月,王先生看到路边有人在派发相亲传单,说是免费介绍对象。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先生扫描了宣传单上的微信二维码。不一会儿,果然有一个叫“FeiFei老师”的“红娘”通过了他的好友请求。聊了几句后,对方邀请王先生参加即将举办的免费相亲活动。

活动被安排在一家婚介公司。当天,王先生见到了3名相亲女士。虽然说是免费,但是当王先生想和其中一位女士互换微信时,公司却要求缴纳会员费8800元。为了不错过“天赐良缘”,王先生咬牙交了钱。

王先生如愿加到了心仪女士的微信,并且相约吃了饭、看了电影,相谈甚欢。更令王先生高兴的是,对方丝毫不介意自己有过婚史,这让他一度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

然而,好景不长。一周后,这位女士对王先生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最后以“不合适”为由,将王先生拉黑了。

不甘心的王先生想要婚介公司退回会员费,老板却称无法退款,但是可以再介绍3名女性。于是王先生又加了其中一位女性,但是相处一段时间后又被对方拉黑了。

无独有偶。2022年12月,小李也在小区里捡到了一张相亲活动宣传单。冲着“免费”二字,小李添加了对方微信。这次,小李不仅充了会员费,还另外购买了“婚保”服务。所谓“婚保”,就是婚介公司承诺,保证为小李找到老婆,如能结婚可退还80%费用,还会赠送价值1万元的酒水和2万元的黄金购买券。这让小李兴奋不已,当即又多交了9000元的“婚保费”。

小李也经历了和王先生同样的遭遇,期间,他还为其中一名心仪对象支付各种花销近一万元。在经历了几个相亲对象前后态度大反转并被拉黑后,小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婚托”套路深

2023年2月,多名与王先生和小李情况相同的被害人陆续到派出所报警,以林某为首的婚介公司“婚托”诈骗团伙浮出水面。

林某此前是一家婚介公司的员工,随着对婚介行业越来越了解,他发现,很多单身客户苦于没有交友资源,往往对婚介需求较大;而且大多数人容易受到“免费”的诱惑,会逐渐对婚介公司产生信任与依赖。

抓住人们的这一需求和心理,林某有了自己的如意“算盘”。

2022年4月,林某从原公司辞职,自己注册了一家婚介公司,开始专门从事相亲诈骗。他先是借助以往的资源,从其他婚介公司偷来大量客户信息,作为主要诈骗对象。然后,他将富有婚介经验的范某和曾在KTV打工的李某收入麾下,共同实施诈骗。

他们首先雇来大量“邀约人员”发放传单、并充当“红娘”,吸引男客户扫描微信,参加相亲活动。李某从KTV招揽女员工充当“婚托”,这些婚托则假意与受害人相亲,并且吸引对方取得信任。当受害人想要互加微信进一步了解时,李某便作为“谈单人员”趁机向客户介绍会员、婚保等项目,促使受害人交钱。

林某会定期在微信群发布电话邀约话术技巧,每周亲自组织“红娘”们培训,使其建立与男客户之间的信任。对于“婚托”的“工作内容”,也同样有着严密的套路:“他要求我们至少聊七天并且吃一顿饭,让客户觉得自己没被骗,之后再以‘个子太矮’‘说话不礼貌’‘太过于亲昵、不矜持’等各种理由删除客户微信。”到案后的“婚托”张某交代,如果聊天不到七天,老板还会打电话督促。

部分“婚托”的职业、年龄等信息都是假的,有的“婚托”甚至不是单身。

所有通过相亲骗得的钱全部转入林某账户,由林某二次分配。其中,“邀约人员”可获5000元底薪加上10%提成,“谈单人员”可获5000元底薪加上30%提成,“婚托”可获200元一天的好处费加上相应提成。另外,林某还会根据诈骗金额大小相应调整提成,调动成员积极性。经查,一年间共有300余人被骗至公司相亲,诈骗金额共计250余万元。

“脱单”需谨慎

2023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取证过程中,多数被害人不愿意透露自己因相亲被骗,拒绝配合制作笔录,还有一些被害人压根联系不到。”承办检察官说道。为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相关电子数据,完善证据链条,后又查获数十名“婚托”。

对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婚托”,检察官根据诈骗数额、退赔情况、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量,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对于诈骗数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婚托”,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今年6月,林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1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