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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这起卖婴案,掀起了普法热潮,自愿买卖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法院:是!

2024-06-04

生命,是世间最神奇的存在,它赋予我们活力、热情和无限的可能性,同时也赋予我们责任。当我们赋予一个生命以生命,我们就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无论这个生命是人的,还是其他生物的,亦或是虚拟的。

面对这个世界对生命毫无底线的伤害,让我们更加深恶痛绝的便是那些赋予了生命,又没有尊严地将其抛弃的行为。伴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对那些视生命如草芥的人必当给予严惩。那么,针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比较突出的现象和趋势,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近日,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民警执勤时,发现两女子带着未足月的新生儿候车,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怀疑。5月29日从上海铁路警方获悉,铁警发现端倪后循线追查,破获一起卖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解救男婴1名。



基本案情(来源:新法治报)



2024年5月17日17时许,苏州站派出所民警韩旭在候车室检查时,发现两名女子携未足月的新生儿等待搭乘高铁,情况反常。民警遂上前询问,两人却支支吾吾,说不清和婴儿的关系。

其中一名较为年轻女子刘某向民警出示了一本陕西省的《预防接种证》,其中还夹带着一张写有“自愿给好心人抚养”等字样的“承诺书”。根据《预防接种证》上的信息,男婴的生母为许某。面对警方的询问,刘某始终无法说清自己与许某是何种关系;又为何撇下许某,仅带男婴出行。民警立刻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两人系母女关系。两人怀抱的男婴是女儿刘某前段时间和丈夫周某在陕西“购买”得来。由于刘某无法给男婴上户口,便决定将男婴送回。刘某遂和母亲一起,携男婴搭乘高铁前往陕西,不料还未上车,就被民警抓获。

据警方调查,刘某经营了一家美容店。刘某自称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无法怀孕,其美容店客户井某得知后,便询问刘某是否需要领养小孩。井某表示,自己的弟妹许某快要生产,可以将这个孩子送养给刘某。

在井某和其丈夫杨某平的介绍下,刘某与男婴的生父杨某军加了微信,在支付5万余元“营养费”后,刘某前往陕西,并开车将孩子带回太仓。

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赶赴西安、潼关、太仓等地,抓捕男婴的生父生母,以及介绍人井某和其丈夫杨某平。

男婴生父杨某军到案后交代,自己与男婴生母许某并未结婚,是男女朋友关系。男婴降生后,杨某军自觉无力照顾,便与其生母商量将孩子卖给他人,并在网上多次寻找买方。在杨某军嫂子井某的牵线搭桥下,最终将孩子卖给了刘某,并从中收取了5万余元的“营养费”。

警方表示,目前,杨某军、许某、井某、杨某平、刘某、周某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上海铁路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名男婴已被送往医院进行看护,身体无大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京尹律师说法

这起卖婴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同时也掀起了普法热潮。对于自愿买卖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出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买家,而买家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卖,是指出于对外出妇女的自由支配、控制的故意而采用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转为他人的行为。“妇女”在这里是指已婚、未婚的女性;“儿童”则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于被拐卖的人是否自愿,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至于拐卖的方式则多种多样,如由犯罪分子将被害人诱骗至外地后出卖;利用被害人不熟悉本地情况,将其诱骗出外后予以转卖;利用各种名目将被害人收养或送养;以雇用、招聘等名义将被害人骗至目的地后予以出卖;以各种手段将被害人的孩子弄到手后予以出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无知的父母以为赋予了孩子生命,就有权对孩子进行买卖,那么自愿买卖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买卖婴儿或婴儿的买卖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具体到买卖婴儿的行为,如果构成拐卖儿童罪,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婴儿的孕妇,如果构成拐卖儿童罪,同样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综上所述,买卖婴儿或婴儿的买卖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赋予生命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神圣而重要的使命。这份责任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更是对其成长、发展、幸福和未来的负责。只有当我们真正承担起这份责任时,我们赋予的生命才能真正拥有意义和价值。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半岛都市报)

2003年,孙某出生。2007年10月9日晚,在深圳白*洲的自家包子铺门口,一名约40多岁、身高168厘米左右的瘦男子,穿着白衬衫、灰色裤、棕色皮鞋,给4岁的孙某买了零食和玩具,随后将他拐走。

孙某的父亲孙某洋从此走上艰辛寻子路。他把原本生意红火的包子铺改成了寻子店,发起“寻子联盟”,与公益组织、警方、媒体合作,走遍大街小巷,并贴出悬赏小广告,赏金从最开始的10万元上升到20万元,曾引起不小的轰动。

2014年,根据孙某洋的寻亲故事改编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上映。

2021年,公安部组织指挥广东、山东、湖北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3起部督拐卖儿童案件,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接连找回被拐14年的孙某、符某涛和被拐17年的杨某弟。在警方的帮助下,孙某洋找回了儿子孙某。

2021年12月6日,公安部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帮助离散十余年的3组家庭实现团圆。孙某洋与儿子孙某相认。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对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吴某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某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谓虎毒不食子,但是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有孩子父母先后将自己3个亲生孩子出卖。

判决书显示,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东、余某某在*县家中,将其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任某甲夫妇。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东、余某某在*县出租房中,将两人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4.2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某、高某某夫妇。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东在*县人民医院内,将其与梁某某非婚生育的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丙夫妇。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东的辩护人辩称,这是送养行为,刘某东由于家庭困难,才迫于生活压力将孩子送人,其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刘某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认罪,且其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刘某东从轻处罚。

经查,刘某东先后三次将三名亲生子女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前提出出卖犯意,并向他人主动表示要出卖孩子,后又与买家联系,并且提出价格,收取巨额钱财,待孩子出生后即按照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刘某东将出卖子女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陕西高院依法判处刘某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三、(来源: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裁判文书中也有孩子母亲将孩子出卖给他人的情况。

恳某**(缅甸籍)2018年8月偷渡来中国,和刘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判决书中,恳某**陈述,2019年11月19日生下一个女婴,满月后,婆婆不再帮忙做饭,刘某天天出去上班,其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有时候连饭都吃不上,其很生气,就想把孩子卖掉,带着钱回缅甸。于是将想卖孩子的事在微信上和一个缅甸朋友说了,这个缅甸朋友联系好了买家。

临沂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驱逐出境。

在另一则判决书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为恳某**介绍买家的唐晓敏和买家胡青春也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胡青春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唐晓敏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