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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拔牙致死案的背后,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所致?法院这样判!

2024-06-05

“2023年7月30日,23岁的王某纪因牙齿发炎疼痛到深圳市大X新区葵X人民医院口腔科拔牙,在拔牙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转至其他医院治疗,最终因颅内出血不幸去世。”

“2023年6月7日,刘某帆因拔智齿后大量出血不止,最终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并因脑出血并脑疝形成不幸去世。”

“2021年5月,一名5岁半的女孩因碰撞导致一颗大牙松动,拔牙后出现大量出血并送入ICU病房,最终被鉴定为脑死亡。”

常言道:“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伴随着我国医疗事业发展的进步,关于治疗性质的牙科治疗已经纳入了医保报销范畴,比如说补牙、拔牙、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牙病发生的费用。随之而来的,各大口腔医院也是应运而生。所以,在治疗牙病的时候,病患者便多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因此而导致的一些医患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看牙而导致病人死亡的现象,让人匪夷所思。但就相关案例,人民法院也是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6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因有新的证据,被控非法行医获刑10年的赵某某近日被云南省红*州中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零11个月。

当事人家属对记者说:“再过10天,我82岁的岳父就可以出狱了。”

“本案未在医学上论述死者的病理起因及病理形成过程,只是按照类似交通事故的认定划分责任,我们对再审结果表示遗憾。”王先生说,他岳父是获得过相关证书的合格乡村医生,相关证书上并未注明有效期和更换期,应终身有效。等岳父出狱后,他们会和老人商量继续申诉的事情。




基本案情(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王先生是湖南省衡南县人。6月2日,提起一家人为岳父赵某某申诉的经历,王先生有说不完的话。

王先生介绍,他岳父是云南省金平县人,1942年出生。1992年10月,金平县卫生局为他岳父颁发了“个体医务人员开业执照”(92卫执字第023号)。同月,金平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批准个体开业行医的通知”,批准他岳父行医。1999年5月,云南省卫生厅还给他岳父颁发了“云南省乡村医生中医药培训合格证”。

王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回忆,本世纪初期,她父亲赵某某60岁时不再执业,回家务农。老人虽不再正式行医,但有时亲戚、乡邻慕名到家里求医,赵某某推辞不过,也就为乡亲看了。

赵女士称,2020年2月18日,她的一位亲戚李某(五十多岁,赵女士的表舅)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赵某某家拔牙。拔牙第三天,对方在家人陪同下再次来到赵某某家,说拔牙的地方有些疼痛,让赵某某继续治疗。赵某某见对方脸肿得厉害,就让对方到大医院治疗。当天对方即到当地大医院治疗,没想到3天后出院的当晚,不幸在家中离世。

赵女士称,表舅离世后,其家人曾找过她父亲要求赔偿。她父亲认为,对方是在大医院治疗后去世的,距拔牙已过去6天,其死亡与他的治疗没有关系,因此拒绝赔偿。几天后,对方家人报警,9个多月后,警方立案,一年多后,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她父亲先后被刑拘、逮捕。

2021年4月,金平县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金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金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具备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期间,死者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0万元。

赵某某和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具备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6月20日,金平县卫健局曾责令其于2019年6月23日前自行取缔、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

2020年2月18日,李某到赵某某的诊所看病,赵某某帮李某拔完牙齿后,并对李某进行输液。后李某被拔牙齿的地方疼痛不止,被家属带至蒙自市(县级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于2020年2月24日死亡。

经金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根本死因为牙周蜂窝织炎引发面颈部肿胀压迫气管造成呼吸困难进行性加重致全身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糖尿病为其辅助死因。

法院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病情加重后被送往蒙自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出院诊断为: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左侧颌面部、颈部、上胸部蜂窝织炎;呼吸衰竭;糖尿病;泛发性湿疹等二十多种病症。

2020年3月9日,金平县卫健局决定对赵某某处以没收相关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9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各项赔偿损失的70%(法院认为李某生前自身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人民币205435.027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某及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8日,红*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先生说,二审宣判后,他们依法向红*州检察院申请抗诉。

红*州检察院受理后,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责任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是:赵某某、蒙自市某医院在治疗李某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系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其中蒙自市某医院存在以下过错:对被鉴定人疾病严重性的认识不足、评估不到位,未请口腔科行专科会诊;对被鉴定人的病情进展和相关检查结果的关注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对被鉴定人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未及时开放气道。

鉴定意见称,赵某某和蒙自市某医院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90%左右。其中,蒙自市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左右,赵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0%左右。

鉴定结果出来后,今年年初,红*州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实原判确有错误”为由,向红*州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4年3月8日,红*州中院决定再审此案。

红*州中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新证据,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不构成“造成就诊人死亡”,而是构成“情节严重”,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纠正。同时,根据新证据,原一、二审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划分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近日,红*州中院判决如下:撤销该院及金平县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京尹律师说法

拔牙是一种常见的医疗操作,用于移除牙齿疾病或损坏的牙齿。然而,拔牙仍然是一项具有风险的医疗程序,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操作不当或患者情况不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并发症和死亡。如麻醉意外、出血、感染、神经损伤等都是拔牙可能涉及一些风险因素,它们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患者的凝血功能存在问题,拔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出血。此外,如果患者在拔牙前接受了某些药物或治疗,这些药物可能会增加并发症的风险。

正规的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拔牙时,会提供详细的术前评估和准备,包括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告知潜在的风险和并发症、使用适当的麻醉技术等。正确的医疗程序和适当的评估和监测对于确保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在治疗期间,医生会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健康史、药物使用和其他因素,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

那么,当拔牙后,出现人身损害的事故时,如何界定其责任划分,就成为了一道法律题,这其中存在的法律依据就成为了医患之间辩证的焦点。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拔牙过程中,如果医生违反了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操作不当或者使用了不合适的拔牙器械,导致患者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而在一些诊所,或者口腔医疗机构,又涉及一个非法行医的认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拔牙致死是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为,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将其定性为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中国青年网)

卢某今年63岁。2018年4月8日,卢某从广西田*县六*镇卫生院退休,其医师执业资格已被注销,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医师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在田*县上其经营的心诚药房非法行医实施诊疗活动。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谭某因牙痛与其丈夫一起来到心诚药房找卢某拔牙,卢某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诊疗,在给谭某注射麻药盐酸普鲁卡因后,约两分钟谭某出现过敏反应,卢某立即进行抢救,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卢某主动到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卢某与被害人谭某的丈夫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共32万元,取得谅解。2020年7月8日,卢某与他人动员并带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故意杀人犯到田*县公安局投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后,与他人动员并带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故意杀人犯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一审以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许某越,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中专文化。

被告人许某越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于2017年7月20日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许某越在缓刑考验期间及期满后在江苏省东*县家中长期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9年5月28日,许某越被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江苏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及期满后仍无证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许某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许某越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