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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飙车炸街”危害公众安全,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危险驾驶罪!

2024-06-06

或许我们都有遇到过,在街上行走时,身边会突然有汽车或者摩托车带着噪音狂速驶过的情形,也有多辆车追逐驶过,留给我们的是惊扰、畏惧和不安。而这种情形被称作“飙车炸街”现象,其噪声严重扰民,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危害公众安全。

飙车炸街是指驾驶车辆以炫技、竞速、娱乐、赌博等为目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追逐竞驶、频繁穿插变道、闯红灯、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猛踩油门制造轰鸣噪声等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已。

更有一些车主通过非法改装车辆,如增加排气管和改变车辆消音,以制造巨大的噪音污染,对周边环境、居民的休息和工作造成巨大的影响。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会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如若导致事故的发生,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这种飙车案件时,适用的罪名一般有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来源:成都公安)

5月16日,成都金牛法院公开审理一起8人组队追逐竞驶被控危险驾驶罪案件。

线上在微信群里邀约“耍车”后,8名“90后”驾驶8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飙车竞速、“烧胎”炫技。经查,这8辆机动车中有6辆经过非法改装,在竞速中其中一辆机动车最高时速达到145公里,远超该城市道路40公里的限速标准。

最终,8名“飙车炸街”的被告人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3年5月25日下午,刘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提议群内好友相约“耍车”。当天晚上8时许,杜帅(化名)等人陆续抵达金牛区一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这是一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公路路段,约400米长。夜间,道路两侧还有行人散步。

为了竞技、追求刺激,炫耀车辆尤其是部分改装车辆的性能,刘某、杜帅等8人随机两两一组,在道路上竞速飙车、“烧胎”炫技,以超过限速一倍甚至三倍多的速度进行竞速比赛,并实施压双实线掉头等行为。

刘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不时有其他社会车辆、行人在该路段通行,为了避险而被迫改变通行线路,周围群众也因不堪忍受飙车产生的噪音而报警。

经检查,有6名被告人的车辆进行了非法改装;经鉴定,当时车辆最高时速达145公里,最低时速也有80公里。案发不到一个月,8名被告人被陆续抓获归案。

5月16日,成都金牛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属于车友聚会。本案没有区分主从犯,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8人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8人当庭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京尹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考虑适用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通常需要考虑到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如果飙车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那么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合理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的处罚通常较为严厉,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适用该罪名时需要权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合理性。

相比之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通常为拘役和罚金。这种罪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处理类似飙车案件时,如果行为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适用危险驾驶罪可能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当然,这两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有时,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权衡。此外,对于飙车案件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

在考虑适用危险驾驶罪时,需要权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合理性;而在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要考虑到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最终的定罪和处罚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做到公正、合理、人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治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于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江苏检察网)

2022年12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区法院对“炸街飙车”的两名男子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6月7日3时50分许,王某、赵某相约在市区一电竞酒店会合,驾驶大排量二轮摩托车“炸街飙车”。二人从酒店出发,途经市区新兴路、莲城大道、天宝路、文峰路等道路至魏源广场附近吃饭。当日7时许,二人骑摩托车返回电竞酒店,经过市区文峰路时,因马达轰鸣声格外刺耳、行驶速度过快,被交警当场发现。6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二人立案侦查。

经调查,王某、赵某均无摩托车驾驶证,且其中一辆摩托车的排气管经过改装,当天二人驾驶全程约36公里,途经多个居民小区、车流密集道路等地点。行驶过程不仅“噪音扰民”,而且在多个路段严重超速,二人互相追逐竞技,闯红灯路口多达11处,还存在违法并线、逆行等多种违章行为。

2022年10月,此案被移送至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魏*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对二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二、(来源:黔东南微报)

2024年5月23日凌晨,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无证驾驶、非法改装“响管”摩托车的违法行为,19岁的小伙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当晚凌晨3时许,执勤民警在城区巡逻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过来,民警发现该摩托车发出“轰轰”的鸣响声,涉嫌非法改装“响管车”,随即安全拦查。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摩托车排气管经过非法改装,当要求驾驶人杨某出示相关证件时,杨某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实,杨某已经19岁了,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杨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且非法改装“响管”摩托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三、(来源:门头沟法院)

2022年8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柳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柳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柳某某为追求刺激,驾驶改装后的小型轿车,采用严重超速、逆行过弯、压线行驶、隧道内急转弯掉头等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下安路下苇甸路口至安家庄村三岔口路段追逐竞驶。柳某某在与胡某驾车超速并行的过程中,还做出别挤胡某车辆、手掰胡某车辆后视镜的危险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柳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均表示认罪悔罪,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某、柳某某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