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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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案件焦点在于继承人无法开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生前在鹰潭某银行处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的继承人承继。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结合本案吴某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吴某本人陈述,可以证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且无法查清其生父具体身份信息,故认定李某母亲吴某系已知明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案涉存款享有继承权,故对于吴某要求银行支付李某在该行的余额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京尹律师提醒:如果已故存款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或受益人,但存在争议或遗嘱无效的情况,可能需要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生前在银行开具了案涉五个银行账户(存折)并将资金存入该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杨某已死亡,其在死亡时遗留下的前述银行账户中的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杨某父母、配偶早亡,且配偶的父母早于丈夫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其女儿小琴,而小琴早于杨某死亡,小琴的继承人依法应当代位继承杨某的遗产。现小琴的继承人有其配偶、继子女以及亲生儿子小林,但小林已死亡,小林的继承人再次代位继承,故依法由原告林某代位继承小林应继承小琴的遗产。同时考虑到杨某生前两年时间主要由林某的母亲照顾生活,故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依法对遗产的份额进行了相应的划分,并依法判决银行支付林某及其母亲等四人共计22181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