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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因突发事件去世,银行存款未取,作为已故存款人的亲属,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2024-06-25

近年来,因突发事件去世,银行存款未取,作为已故存款人的亲属,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据江西法院6月21日消息,吴某之子李某于2017年3月21日在鹰潭某银行处开户,截止到2023年8月9日,该账户余额是55528.96元。2023年5月1日,李某去世。吴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银行以无法确定吴某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未予办理。法院是如何作出判决的?

基本案情(来源:山东高法)

就上述案件,法院查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其母亲吴某系未婚生育李某。吴某自述无法确认李某生父,其系独自抚养李某。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而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

案件焦点在于继承人无法开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生前在鹰潭某银行处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的继承人承继。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结合本案吴某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吴某本人陈述,可以证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且无法查清其生父具体身份信息,故认定李某母亲吴某系已知明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案涉存款享有继承权,故对于吴某要求银行支付李某在该行的余额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京尹律师说法

存款人去世后,存款成为遗产,需要继承人来继承。但是,由于没有密码,提取存款变得比较麻烦。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时,继承人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财产清单等。公证处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有权继承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银行将根据此公证书来办理遗产的过户或支付手续。这是银行通常的处理方式,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本案的焦点在于继承人在无法开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生前在鹰潭某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当李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李某的继承人承继。然而,由于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在本案中,吴某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她本人的陈述,证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且无法查清其生父的具体身份信息,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李某的母亲吴某是已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案涉存款享有继承权。

在2024年4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份新的通知,针对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进行了优化。这一优化是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变化,旨在为继承人提供更便利和高效的提取方式。

此次优化扩大了简化提取的范围,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等也纳入了简化提取的范围。这不仅减少了继承人的办理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使得继承人在提取过程中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处理已故存款人的遗产。

银行可以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这一举措将帮助继承人更好地了解已故存款人的财务状况,为其遗产的处理提供更多信息。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新的通知要求银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这将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延误或错误,提高提取效率。

考虑到丧葬费、抚恤金在性质上与已故存款人生前存款不同,新的通知明确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可以全额简化提取。这一措施为丧葬费、抚恤金的提取提供了便利,使得继承人在处理已故存款人的遗产时能够更加灵活和便捷。

京尹律师提醒:如果已故存款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或受益人,但存在争议或遗嘱无效的情况,可能需要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界面新闻)

近日,云南高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亲人离世后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单向银行取款,银行以未取得继承权为由拒绝返还存款,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由乙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金额190万元,期限为5年。当天,乙按约定在银行存款190万元。

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间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遗嘱。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遗嘱,甲系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来源:新晃县法院)

王丽与王强、王志系亲兄弟姐妹关系,三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过世。王志于1981年离异,无子女,亦未再婚,长期与姐姐王丽共同生活,其生前系某公司退休职工。2018年11月23日,王志突然因病死亡,由王丽操持其后事。王志在某银行有存款5万余元。王志过世后,其兄王强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王丽到某银行欲取出王志账户存款遭拒,诉至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生前将钱款存入某银行,某银行开具存单给王志,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因王志已经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强、王丽享有当然的继承权,现王强以明示的方式放弃继承权,故王丽有权继承王志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遂判决某银行支付王丽存款及利息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例三、(来源:泸州长安网)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原告林某等四人支付杨某的存款221811.21元。

杨某系原告林某的曾祖母,2023年,杨某因病去世,在银行尚有存款,林某前往银行提取杨某生前存款时被拒,便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叙永法院,请求判决银行支付曾祖母杨某生前在银行办理的五个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221811.21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生前在银行开具了案涉五个银行账户(存折)并将资金存入该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杨某已死亡,其在死亡时遗留下的前述银行账户中的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杨某父母、配偶早亡,且配偶的父母早于丈夫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其女儿小琴,而小琴早于杨某死亡,小琴的继承人依法应当代位继承杨某的遗产。现小琴的继承人有其配偶、继子女以及亲生儿子小林,但小林已死亡,小林的继承人再次代位继承,故依法由原告林某代位继承小林应继承小琴的遗产。同时考虑到杨某生前两年时间主要由林某的母亲照顾生活,故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依法对遗产的份额进行了相应的划分,并依法判决银行支付林某及其母亲等四人共计221811.21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