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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20岁女孩,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后自杀,法院判赔!房东冤吗?

2024-08-06

近年来,租房市场的蓬勃发展确实伴随着各种纠纷的频发。无论是因租金问题、合同争议还是因居住环境而起的争端,这些问题时常在社会的各个角落里悄然发酵。

租房纠纷因租金引起的种种后果,也是涉及我国法律法规多个领域,合同纠纷是常见的一种。然因退租争议引起的生命权纠纷,却是罕见。近期,一桩“20岁女孩,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后自杀”一案二审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强调“人无德不立”,判房东赔偿19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时报)

西安大三女生程橙(化名)的生命定格在20岁。两年多前,她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继而喝农药自杀。女孩父母以侵权将七旬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强调“人无德不立”,判房东赔偿19万余元。房东不服提起上诉。(此前报道:“骂死”20岁女大学生被判赔19万!房东发声:不服已上诉)

2023年4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服毒自杀的西安大三女孩程橙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任某某与程橙在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过程中,对程橙进行辱骂和挖苦,给程橙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其言行违反公序良俗。虽然任某某对程橙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橙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注意、理性沟通,还在明知程橙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橙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

法院判决: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判任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43元。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官认为,房东辱骂房客程某的行为,给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存在过错,其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相悖。虽程某系服毒自杀,但房东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6日,任某某表示要申请再审,他说,“骂人是她先骂的,是她不遵守合同,她应该给我道歉,不能人不在了都是她对,法院判决是道德绑架。”

程橙母亲说,判决生效十日内,房东依旧未支付赔偿金。目前,他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京尹律师说法】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房价的上涨,许多年轻人和外来务工人员选择租房作为他们的居住方式,不少租客因经济压力而感到不堪重负。与此同时,部分房东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随意涨价,这便导致了租金问题的纠纷不断涌现。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往往因为对条款的理解不清晰或遗漏某些重要信息而引发纠纷。有些房东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而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居住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焦点。部分出租房的居住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频发,这些不良环境往往会对租客的生活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有时因为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维护措施,房屋问题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上的巨大隐患。当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时,纠纷就可能发生。

而在本案中,当一起事件如上述事件发生时,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毁灭,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20岁女孩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后选择自杀,这样的结果令人心痛和悲愤。透过这一事件的起因、责任归属和司法裁决,让我们不得不深刻去思考法治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如果房东确实对女孩进行了辱骂和挖苦,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触犯了法律。无论房东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种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法院认为房东的行为导致了女孩的自杀,并据此判定了赔偿和责任,那么这是司法程序的结果。这个决定必须公正、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判决的依据确实是因为房东的言行导致了女孩的悲剧,那么无论人们如何感慨房东的“冤”与否,责任都必须得到应有的承担。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京尹律师提醒:在租房过程中,我们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例如: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口头承诺或过于低廉的租金诱惑;不要与房东或中介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或冲突;在签订合同前要确保房东或中介具有合法的出租资格等。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财产安全。



【相关案例】(来源:西安住建)


案例一、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屋内设施有损坏,承租人有过错的,可以扣除部分押金。

王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一年,合同到期之后,不准备再续租于是与房东协商退房事宜,没想到却在租房押金上有了分歧。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基层调解组织。王某认为:租房时说好了押一个月的房租,房子到期后应该退还自己的押金。房东认为:王某将自己的洗衣机弄坏了,应该赔偿损失。王某辩称:洗衣机一开始就是坏的,也跟房东反映过,但是房东不置可否。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只简单约定了租房的期限租金等,并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约定。合同并没有对屋内物品做出明示,但是如果在租房期间王某损坏屋内物品,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称洗衣机是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就是坏的,不是自己的责任,却因疏忽没有与房东沟通清楚,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调解组织认为:洗衣机房东找人维修,维修费两人各承担一部分,从王某的押金中扣除,之后房东将剩余钱款退还王某。

案例二、

甲是应届毕业生,甲通过租赁企业寻找合租房,因“押一付三”的付款方式,对其压力过大,租赁企业对甲说可以选择一月一付的方式,但付款方式需要绑定一个叫“某某贷”的软件,以后每月通过该软件缴纳房租即可,但并未告知甲这实际上是贷款。租赁企业帮助甲按软件指示流程操作,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租赁企业解释说这只是“走个流程,不会有什么影响”。随后甲给付了一个月的押金和一个月的房租。在支付第二个月的房租时,甲发现“某某贷”平台上显示已贷款四万余元,正是余下十个月未交的房租。甲找租赁企业想要退房,租赁企业在一个月后为甲解除了贷款,但早已超过最后还款期限,甲还要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租赁企业诱导租户捆绑贷款软件或可构成欺诈,租户需谨慎审查并注意格式条款。在上述案例中,租赁企业未告知注册的“某某贷”是贷款软件,反而对甲进行误导,租赁企业的行为因存在虚假表述,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可以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租户可以要求租赁企业赔偿损失。此外,甲也可以主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赔偿,应明确合同解除的责任并合理计算损失。

2016年11月,甲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发布招商信息,打造儿童主题综合服务平台。11月29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处承租五层502房屋经营婴幼儿水育馆,约定租赁期限为“2+3年”。2019年初,因房屋从事0-4岁儿童水域培训,违反国家规定,区消防支队对甲公司、乙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等。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根据消防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知,甲公司将不能用于儿童活动场所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甲公司作为招商企业,明知四层以上不能用于儿童培训,仍然通过公众号进行招商,并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作为儿童培训使用,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儿童教育培训的机构,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与其行业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知晓,但其仍然承租五层开办婴幼儿水育馆,从事儿童培训项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故乙公司应当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乙公司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甲公司按照上述比例赔偿乙公司装修残值损失。关于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为“2+3年”,乙公司在2年经营期内,可以退租,不扣除保证金,以及乙公司享有续租优先承租权等约定可以确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年期满后是否终止的选择权在乙公司,只要乙公司愿意继续承租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甲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续租协议。可见,乙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具有租赁五年的预期,并按此预期投入资金进行装饰装修,故应以五年合同期为标准来计算装修残值。因合同解除后乙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故乙公司实际使用并经营的截止日期为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据此计算装修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