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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为阻碍涉案房屋的正常拍卖,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4-08-08

诚实与法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然而,在涉及到资产处置的特殊时刻,一些人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试图利用法律手段阻碍正常程序的进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

特别是关于涉案房屋的正常拍卖,它往往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总有人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试图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这一程序。这其中,虚假诉讼的出现尤为令人痛心。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涉案房屋的拍卖过程中,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为了规避执行而采取的非法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行为人试图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而达到阻碍房屋正常拍卖的目的。

对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法律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这可能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同时,法院也将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正常的拍卖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来源:京网法事)

2017年,吕某欲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将房屋登记在朋友郭某名下,购房时还向王某借款。只不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是郭某与王某,二人还就合同办理了公证。

2019年,因郭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王某向顺义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法院轮候查封了郭某名下涉诉房屋。

2021年,为防止涉诉房屋被拍卖,吕某指使康某、郭某捏造康某从郭某处租赁涉诉房屋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5月,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后经网络拍卖程序,法院裁定涉诉房屋归买受人所有。此后,吕某再次指使康某、郭某以上述捏造事实向顺义法院提起确认康某与郭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之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判决确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024年1月17日,吕某、康某、郭某被查获。吕某家属已代为腾退交还涉诉房屋并给付买受人房屋占用使用费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吕某、康某、郭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康某、郭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康某、郭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顺义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康某、郭某二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主文中载明,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吕某通过与康某、郭某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后又提起确认租赁合同有效之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入刑标准。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写5万元借条一张,并由借款人陈某甲与担保人钟某某、陈某乙三人签字。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借条中的内容进行变造,擅自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还钱将以25万元的金额起诉陈某甲等人作威胁,从陈某甲、钟某某处讨回了5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上述借条进行变造,擅自添加借条落款日期“2016.12.25”。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变造后的借条,隐瞒5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捏造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让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了钟某某所有的房产2套,后又经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钟某某也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2019年4月26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

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其控制的国某公司与李某某及李某某控制的鸿某公司、程某公司未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情况下,伪造李某某、鸿某公司、程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借款合同各一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83万元、480万元、283万元,担保人均为华某公司)及相应借款交付转账流水,并据此向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某公司承担1000余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诉讼中,国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华某公司的财产,并致使南湖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属情节严重,遂于2019年4月29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被告人陆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虚构姚某某于2016年5月至12月间分4次向其借款共计150000元且逾期不还等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某偿还其欠款1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因被告人陆某某虚假举证,法院于2018年2月9日判决姚某某归还借款14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4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后姚某某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以债权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陆某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除犯有虚假诉讼罪外,还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予以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