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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未婚先孕后,生父被刑拘,约定由爷爷奶奶抚养孩子,母亲还应该给抚养费吗?

2024-08-13

“生而不养,父母之罪;养而不教,父母之祸;教而不善,父母之过。”

在大多数国家,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和享受权利方面是相同的。无论子女是婚内出生还是非婚生,他们都有权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保护,这包括继承权、教育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关于抚养费的承担,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具体方式和数额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08年,双方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之后,王某怀孕,这个消息让小两口高兴不已。然而好景不长,王某怀孕期间,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面临着法律的审判。

李某及其父母迫切想要留下这个孩子,于是向王某保证,“只要王某生下孩子,孩子由李某及其父母抚养,不需要王某管。”

2009年8月,他们的孩子李某莹出生。孩子满月后,王某将李某莹交给李某父母抚养。李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其服刑期间,李某莹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乡镇生活。

此后,李某刑满出狱,也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2016年,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生育一子。2020年,李某与赵某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在某幼儿园就读,并与李某莹一起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李某莹就读小学期间,其学费和生活费由李某负担,王某有时也会陪伴和照顾李某莹。2021年,李某莹到县城读初中后,王某向李某转账6000余元,用于给李某莹购买电脑和交纳学费。此后,王某不定期通过微信给李某莹发放红包,作为学费和零花钱,金额一般为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数额。

2023年春节前夕,李某莹发信息给王某,管她要钱,王某想到马上就到春节了,就通过微信转给她300元。没成想,刚过了十多天,李某莹又打电话给王某,索要400元生活费。王某考虑到前不久才给李某莹转了钱,就没有满足李某莹的要求,加上之前两人本就已经积累了一些矛盾,这次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母女俩不欢而散。此后,王某未再给李某莹转账。

2023年4月,李某莹一纸诉状将母亲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7万余元,今后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莹成年之日止,其他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王某负担一半。李某作为李某莹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向李某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2万元,今后每月向李某莹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李某莹年满十八周岁止,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王某负担一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和李某对子女抚养是否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王某应否支付抚养费。

结合王某和李某关于抚养李某莹协议达成经过的陈述,法院认定“不需要王某管”包括了子女抚养的内容,并非李某所说的仅为不需要王某照管孩子,即王某与李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李某莹由李某及其父母抚养,不需要王某抚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李某莹已由李某及其父母抚养至十多岁,李某作为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能够保障李某莹成长所需费用,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王某今后每月向李某莹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李某莹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王某负担一半。至于起诉前已产生的抚养费,该费用并非李某莹支出,其无权对该部分费用主张权利,故王某无需向李某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2万元。二审遂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无论是未婚父母还是已婚父母,都有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这是对生命个体人格权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畏。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是法定的,不能因为其中一方的特殊情况而免除。同时,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也包括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关于生父被刑拘的情况,这并不影响孩子的基本抚养权益。

关于爷爷奶奶抚养孩子的约定,这只是一个约定或者协议,但并不能代替母亲或父亲的法定责任。无论孩子的生父在何处或是否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母亲都有责任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抚养和照顾。

至于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不妨碍李某莹在必要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应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原抚养费确定之后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莹提起本案诉讼时距离协议达成已过去了十多年,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院认为,李某出狱后与他人合伙经营面馆,虽然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但是李某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李某莹在县城就读初中后,相比之前在乡镇学习生活,花销有所增加。由王某支付部分抚养费不仅有助于改善李某莹的生活条件,也有利于重塑母女感情。考虑到王某的经济状况,起诉前已产生的抚养费并非李某莹支出,其无权对该部分费用主张权利,故王某无需向李某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2万元。二审遂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抚养费是父母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的一种方式。即使孩子的父亲被刑拘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母亲仍然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具体的抚养费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家庭的经济状况、孩子的生活需要等。如果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特别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人民网)

张某(女,化名)与王某(男,化名)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怀有身孕,未等孩子出生,双方发生争执再无往来,后张某生下孩子并起名乐乐(化名),并将其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抚养至今,随着乐乐逐渐长大,开销也日益增长,张某与乐乐的生活举步维艰。

然而,王某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不闻不问,也从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一人无力抚养孩子,将王某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避免“一判了之”后可能导致孩子再次受到情感伤害,双辽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受理起诉后高度重视。考虑到孩子才刚满三周岁,且原告张某经常在外地打工,孩子只能由姥姥照料等情形,法院迅速启动速裁程序,通过电话传唤方式要求王某立即到庭应诉,办案法官对王某与孩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确认后,询问了王某不给付抚养费的原因。

“我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固定住处,现在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我不用承担抚养费。”王某说。

承办法官对王某一直未付抚养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随后,紧紧抓住父子感情这个主脉络,劝说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亲情维系考虑,切实承担起父亲的责任。

经过一番开导后,王某对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表示懊悔, 当即同意暂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0元,待有稳定收入后,再增加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前所欠抚养费用。

最后法官还向原、被告释明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王某是孩子的监护人,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监护人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探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本案顺利调解完毕。

案例二、(来源:祁县法院)

2019年夏天,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巩某某同居,同居期间即2020年7月18日生原告巩某,2021年8月,范某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范某带原告回娘家暂住,之后被告再也没有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并怀疑原告不是其亲生,经祁县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支持巩某某为巩某的生物学父亲”。

巩某诉称要求被告巩某某支付其抚养费每月4000元(从2021年8月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被告现在以打零工为生,加上当前社会不稳定钱也不太好赚,同时被告现在还养活着一大家子,经济压力也大,故被告同意从现在起每月支付500以内的抚养费,不同意从2021年8月进行计算,因为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主张,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审理查明:2019年夏天始,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巩某某同居,同居期间生育原告巩某,被告巩某某为原告的父亲。2021年8月,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分开后,原告随母亲范某生活,由范某抚养。自2021年8月开始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抚养费。

法院判决:一、被告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巩某自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的抚养费16500元,从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巩某抚养费500元,每年1月1日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7月1日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直至原告巩某独立生活为止;二、驳回原告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某(父)与李某(母)育有一子张甲。父母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李某生下孩子后就远走他乡,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现张甲将父母二人诉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X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按每月3000元计算,支付自2014年1月起至2020年9月的抚养费24万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其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现在住的房子也是他购买的,托班的费用也是他支付的。李某辩称,她2015年离开家,之前孩子也是自己带的,现在她也有了新的家庭和孩子,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考虑到张某、李某的生活情况和收入水平,本院酌定其二人从张甲就读学前教育时起算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9月,共计1296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