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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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法院判决王某今后每月向李某莹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李某莹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王某负担一半。至于起诉前已产生的抚养费,该费用并非李某莹支出,其无权对该部分费用主张权利,故王某无需向李某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2万元。二审遂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特别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考虑到张某、李某的生活情况和收入水平,本院酌定其二人从张甲就读学前教育时起算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9月,共计12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