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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高度警惕!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可被终生禁驾!

2024-08-14

安全驾驶无小事,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和保护。

近日,北京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社会公布八名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

在这些人中,最年长的一位已年近七旬,其年龄已至69岁,而最年轻的一名,也只是年仅25岁的年轻人。这八人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酒驾、超速等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定为犯罪行为,并被终身禁止驾驶。

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每一个公民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护。我们深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和持续的警醒。

【基本案情】

终生禁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终生禁驾后,被禁驾人员仍处于全国交管信息联网动态监管之下,一旦发现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系统会自动锁定;若禁驾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2023年6月17日7时许,在门头沟三温路,王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超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2023年6月3日6时许,在丰台区南三环内环主路洋桥公交站处,董某驾驶小型轿车驶上站台,与等候车辆的三名行人发生事故,造成2死1伤。事故发生后,董某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民警查获。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




【京尹律师说法】

在道路交通日益繁忙的现代社会,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和保护,交通事故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威胁。在面对交通违规、交通犯罪的严重后果时,我们需要以法制的目光看待其带来的危害。

安全驾驶是每一个驾驶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它关系到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从个体到家庭乃至社会,都是极大的危害。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是每一个驾驶员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交通犯罪现象越来越频繁。交通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款规定的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法违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一款与行为人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给予上述两种处罚。

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终生禁驾”。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生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种对交通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意味着被禁驾的驾驶员将永远无法再次取得驾驶证,再也无法驾车。这将对驾驶员的职业生涯和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依赖汽车出行的驾驶员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基本的出行能力,需要依赖他人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来满足出行需求。

京尹律师提醒: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每一次交通违规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在交通事故中构成犯罪并被依法终身禁驾的人员已经深刻体会到了这种代价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人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3年03月10日16时2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县羊山-吉术公路交叉口处(金*县鸡黍镇李楼村西侧)未保持安全车速时,与沿金*县羊山-吉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清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

经调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金*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02月25日11时17分许,南某某驾驶鲁Q2***S小型轿车,沿国道327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27(201KM+700M)泗*县泉*镇历*村处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贺某某死亡,南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南某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泗*县人民法院以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助残代步车”撞人致死案件

2017年1月11日21时,枣庄市山*区发生了一起“助残代步车”撞人致死案件。枣庄市山*区的肖某雷是一位具有6年机动车驾驶经验的司机,当日21时,他驾驶“助残代步车”外出办事,当他沿34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245省道交叉路口,并左转弯行驶至245省道42公里238米处时,未能及时发现路上行走的汤加后,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惊慌失措的肖某雷不顾被撞行人汤加后生死,开着“助残代步车”极速逃逸。事故发生后,汤加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肖某雷存在驾驶轿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4月10日,肖某雷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

2017年2月22日21时10分许,马某从茌*华府小区驾驶小型汽车回博*贾*,沿省道25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茌*县省道257线54KM+50M处,在对面车灯影响下,看不清前方道路情况,与顺行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驾驶人于某、电动车乘坐人鲁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弃车逃逸。2月24日,马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茌*交警大队自首。

经调查,马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超速行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07月27日马某被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7年10月8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马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五、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

2017年3月21日21时20分许,山东省滨州市沾*县富*街道办事处大*村10X号李某某驾驶鲁M8***8轿车沿省道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0线(广*境内)69公里+700米里程碑附近处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广*县大*镇铁**村74号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中央隔离护栏损坏。

经调查,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8.5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8月26日,李某某被广*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7年11月27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