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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那些冤假错案背后,每一个当事人都被改写了人生!

2024-08-21

因携带逃犯身份证,安徽智力障碍男子李某某曾被广东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错判坐牢9年。近日,某人民法院已向李某某的多位家属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慰问金、李某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合计234万余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那些冤假错案背后,隐藏着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生。他们原本拥有各自的生活轨迹,但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命运被无情地改写,成为了历史上的冤屈者。

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是无辜的受害者。他们或因被误解、或因证据不足、或因司法程序的疏忽或者错误,被定罪、被监禁,甚至失去了生命。他们的家庭、朋友和亲人也因这些冤案而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就意味着一个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是一段悲伤的故事,是一个生命的巨大损失。那些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他们需要得到公正的待遇和赔偿,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他们争取公正和赔偿,让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迹中,让他们在这段被错误改写后的人生旅程中,得到更好的慰藉,我们有义务和责任赋予他们生存的勇气和力量。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畏之心来对待每一个司法案件,不能让任何一个无辜的人被冤枉和错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和尊严的存在,推动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



【基本案情】

8月16日,据封面新闻消息,某区人民法院已向李某某的多位家属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慰问金、李某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合计234万余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4年再审开庭后,李某某的哥哥李某星和妻子、律师等人一起来看望他。

1979年,先天智力障碍者李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利X县孙X镇出生。2005年春节后,他从家中走失。

2007年,南京XX警方在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李某某。因其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人“刘某文”的身份证,李某某当场被抓。

随后,广东省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于10月11日对“刘某文”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李某某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他的真实姓名是“李某某”,这一“乌龙”被上报后,李某某没有获得自由。法院调查后,裁定他冒用“刘某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随后将判决中的“刘某文”更正为“李某某”,李某某继续在狱中服刑。直到2016年,李某某才出狱回到老家,出狱两个月后,他因病去世。

家人们得知李某某的经历后,认为抢劫案发生时,李某某在安徽利X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没有做案可能。于是,从2017年起,李某某的家人开始逐级向法院申诉。

2024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潮州市湘X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再审。潮州市湘X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有罪,判决李某某无罪。

2024年1月,申诉多年后,李某星终于等到了弟弟李某某案的再审决定。

某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某某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共被羁押3380天。由于其已被改判无罪,按照决定作出时公布适用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462.44元计算,应支付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63047.2元。

考虑有罪判决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某区法院酌定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781523.6元。两项合计234万余元。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致害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这两类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赔偿范围。

另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封面新闻)

张某、张某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某、张某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XX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

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张某、张某平所为。张某、张某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张某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平无期徒刑。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张某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某、张某平无罪。

2013年5月2日,张某、张某平申请国家赔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后即向张某、张某平公开道歉,于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派人听取张某、张某平的意见,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张某、张某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张某、张某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10余万元。

案例二、(来源:央视网)

在湖南吉X二中校园男厕所内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人鱼混杂中,小蒋掏出了一把准备好的折叠刀,导致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受伤。后来,小蒋因此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被羁押了336天,但基于证据找到真凶后得以获释。小蒋及其家属提出了赔偿请求,并请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小蒋在被羁押336天后被判无罪,但吉X市检察院认为小蒋使用刀具是故意攻击,提出了抗诉。但是经过两年的抗诉后,2022年11月,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并撤回了抗诉,小蒋正式恢复无罪身份。

小蒋的爷爷蒋某华表示,这起错案对孩子的人生轨迹产生了彻底的改变,因此他们将继续向湘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23年5月,湖南吉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份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继续之前的吉X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而同时将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33万余元,总计22万余元。

案例三、(来源:中国法院网)

聂某斌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改判聂某斌无罪。同年12月14日,聂某斌的父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经多次与赔偿请求人充分沟通协商,双方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法赔X号决定,向聂某斌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聂某斌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聂某斌母亲张某枝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