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8-27
西山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办理所谓“择校”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子女入学,进行“打点”等虚假情况,骗取被害人李某财产共计22万元。西山法院以被告人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海某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发后,被告人海某退赔了全部涉案款项。
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