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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能被你骗的,都是信任你的人!熟人借款不还,借条字迹消失,法院判了!

2024-08-28

在陕西宝鸡,欧先生遭遇了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他慷慨地借钱给了一个急需资金的朋友,并要求对方写下借条以作为凭据。但欧先生意想不到的,还钱的事情变得困难重重,甚至连原本写好的借条上关键的借款信息竟然也消失了。

在借钱的整个过程中,双方本应建立起信任关系。欧先生帮助了别人,但他所信任的人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这一事件也提醒了人们,在进行借贷交易时,应当更加谨慎和明智地处理相关事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据借款人张先生说,2018年,他向欧先生借款10万元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这10万元是他当时替朋友秦某借的。没过几天,张先生称自己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又向欧先生借了3万元,并在原先10万元借条的基础上补加3万元。

然而欧先生则说自己并不认识秦某,两次借款的钱都给了张先生,均为现金,没有通过银行汇款。欧先生说,后续张先生并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经过多次沟通:

2021年6月1日,张先生向欧先生归还3万元,并提出更换借条。

6月3日,张先生为欧先生提供更新后的10万元借条,欧先生将原始借条归还张先生,但留存有复印件。

据欧先生回忆,重新书写借条时,张先生自带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不太相同。

欧先生继而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签名“张华某”。

为了确定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还款时间,谨慎的欧先生还要求张先生再书写还款协议一份。

张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签字笔书写了还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但在最终签名时,张先生又使用了自带的签字笔。

此次书写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先生的五处签名均有一字与其真名同音不同字,但欧先生当时并未在意。

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余一个签名;还款协议内容还在,但缺少签名。

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先生始终称自己不知情,虽表示会归还借款,此后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欧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条(13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及后来新签的还款协议,诉讼要求张先生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张先生则表示,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欧先生主张利息无依据,并且他本人仅借欧先生3万元,已清偿完毕,借条已收回,他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已终止。

一审过程中,被告张先生表示,还款协议中的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不一致,还款协议也非自己书写,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而原告欧先生则表示,借款人从始至终只有张先生一人,根本没有所谓的秦某,并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褪色笔和假签名等手段逃避债务。

一审中法院认为:

欧先生在仅收到3万元还款,且仍有1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的情况下,就将借条退还给张先生,与常理不符;同时,欧先生作为出借人,在看到还款协议上签名为“张华某”而非张先生真名时,并没有进行纠正;且在2021年发现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于常理不符。

其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对于一审中法院提出的欧先生未及时对署名褪色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行为,欧先生称是对方利用了自己对对方的信任。

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的问题展开工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旭东表示,因为原始借条只留存有复印件,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的困难,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

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但因缺少一定数量的检材,无法通过常规笔迹鉴定方法作出鉴定;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有关证据上褪去的字迹,会耗费更大时间、精力和费用。

最终,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司法鉴定部门采用了“同一性鉴定”的思路。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

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

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了与被告张先生间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最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决定对被上诉人罚款1万元。被上诉人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京尹律师说法】

使用消除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以此拒绝还款,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且存在涉嫌诈骗的风险。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还会面临法律后果。严重者,还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诈骗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通过使用消除笔等手段伪造或篡改借款合同,然后以虚假的合同内容来拒绝还款,那么这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然而,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这包括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借款人的行为动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如果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意愿或能力,而只是通过技术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借款人故意使用欺骗手段来逃避债务,并试图以此获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诚信为基础进行借贷活动。如果遇到借款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来逃避债务。如果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京尹律师提醒: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相当于简化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借条在我们生活中极为常见,为避免出现争议,写借条应注意以下六点:“写清楚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写清楚借款用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写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要有借款人本人的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做生意为由,向陆某借钱6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还款并支付利息。李某还以陆某名义在多家银行贷款,累计金额17.8万元。李某给陆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借条内容字迹清晰,奇怪的是,三个多月后,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不见了。

李某书写借条时使用的应该是一种“字迹消失笔”,刚书写时字迹清晰,随着时间推移字迹会慢慢消失,消失的时间长短会受到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市场上常见的字迹消失笔大多半小时即字迹消失,常用于学生练字使用,李某使用的无疑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字迹消失笔。幸运的是,陆某曾给该借条拍过照片,我们才能有幸一睹这张“神奇借条”的原貌。

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未还款,陆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故意使用“字迹消失笔”书写借条的行为涉嫌诈骗,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陆某与李某的案件提醒我们,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要离开视线,同时查验书写用笔,以防此类“借条的消失”,最好对书写后的借条拍照保存。

案例二、(来源:中国政府网)

李某2021年年初在刘某处务工时,刘某欠李某3600元工资未付。而后,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刘某均表示资金紧张,约定于2021年底时偿还,并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款到期后,在李某准备拿着欠条去催款时,发现欠条上的字迹居然消失了!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书写欠条时,使用的是“消字笔”,刚书写时字迹清晰可见,但字体痕迹会随时间及环境影响慢慢消失,几个月后,欠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了。然而,欠条上的字迹虽然消失了,但幸运的是李某当初拍下了欠条照片,并曾多次在微信上向刘某催要过欠款,刘某也在微信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结合上述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还款。

案例三、(来源:山东高法)

24岁的阮先生是绍兴市越X区人,从2013年起,阮先生陆续借给朋友茹某12万元。2014年,茹某向阮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

自此以后,阮先生向茹某多次催款,茹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

去年5月20日,茹某主动联系阮先生,约定见面处理借款事宜。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茹某先归还了一万现金,并要求重写借条。

阮先生没有多想,当即将原先的借条交还,茹某则拿出自带的笔重写了一张借条,按好手印。写完后,茹某随手将笔扔在地上,很快离开现场。

茹某离开后,阮先生才发现借据上面的字是蓝色笔迹,他有些不放心,所以打电话给茹某,谁知茹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理由推辞,就是不愿意回来。

当时已经是晚上,阮先生借着路灯细看借条,却发现借条上的字迹已经模糊不清,但他此时联系茹某,对方仍然找借口拒绝重写借条。

阮先生着急,趁着借条上的笔迹还未完全消退,他急忙找了熟人作证,并去复印店复印了一份借据。

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阮先生终于拨通了茹某的电话,没想到茹某在电话里很嚣张:“不会留把柄给你了,你也闹不成,让我再写借条是不可能的。”

而此时,借据上只剩下几个空空的指印。

当晚9点20分,阮先生报警,值班民警告知,阮先生的遭遇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

之后,阮先生一纸诉状将茹某告上法庭。

原来的空白借条,鉴定后竟然又显出字迹

近日,绍兴越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茹某否认自己出具过涉案借条,2016年2月25日至同年7月13日,法院依据原告阮先生的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阮先生提供的空白借条、收条内容进行还原鉴定,经鉴定,欠条上的笔迹居然又显现了。

虽然经过多次技术还原处理,借条上的字迹有些淡,但仍能辨认出“今收到阮某某拾壹万元整”、“2015.5”等内容。

法院技术科工作人员介绍,茹某写的字据之所以消失,应当是他使用了消字笔。

消字笔又名自动褪色笔,外观与普通的签字笔没有差异,写出来的字迹也与普通签字笔没有差别,但是由于消字笔采用了特殊墨水,因材质、温度、湿度、书写速度等差异,书写过的内容会在30分钟至2日内自然消失。

绍兴市越X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这是该院遇到的首例利用消字笔逃避债务进行诈骗的案例。“原告最初是以民事案件进行起诉的,经过法庭调查,茹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